私人公證員報考資格作修改

報考須五年內未被終止職務
25/1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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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考須五年內未被終止職務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昨日審議《修改十一月一日第66/99/M號法令〈私人公證員通則〉》法案。一常會主席主席關翠杏稱,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接納委員會建議,清晰報考私人公證員資格,報考律師必須連續五年內未有被非防範性中止工作職務,確保工作操守。

早前法案文本要求,報考的律師需要在紀律上,未曾被律師公會作出譴責較高的處分,一常會收到一些律師的意見,認為條件太嚴苛,因為律師公會的處分等級有很多種,難以有「被譴責較高處分」的標準,最後經過研究,當事人在報考一刻,連續五年內,未有被非防範性中止工作職務,確保工作操守,就可以報考私人公證員。一常會完成法案審議,將草擬意見書,爭取法案下月初交立法會大會表決。

一常會主席主席關翠杏稱,政府提交的新文本,接納委員會建議,清晰報考私人公證員資格。 (歐陽振華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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