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斬件」非交通局「專美」

部門最高領導不能置身事外
02/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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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最高領導不能置身事外
部門最高領導不能置身事外

廉署昨日指,規避法定制度或程序的問題,不只存在於交通事務局,在其他公共部門亦算普遍,尤其是以「斬件」形式購置具整體或延續性的設備或服務,去規避公開競投或簽立公證合同的做法。

廉署表示,「斬件」做法雖然大多是為了簡化手續和節省時間,卻違反「合法性原則」,降低採購程序的透明度,令政府難以用合理價格選擇最優質的服務,且會增加貪污濫權的風險。廉署強調,公共部門應嚴格遵守有關規定,亦表示政府將應因應實際狀況調整規定,簡化公共採購程序的同時,加強監督及核查機制。

廉署認為,當公共部門直接向某供應商採購時,必須說明省略「書面詢價」及「比價詢價」程序的原因,否則便屬違法。公共部門若以「直接判給」的做法進行採購時,必須提供充分的理由,以免被利用成為不法謀利的手段。

《報告》指出,公共部門的領導,必須審查下級提交的建議,照單全收前要加以判斷,並認清自己對整個部門人事、財政及行政運作所肩負的責任,對於部門內部的不法行為不能置身事外,否則便是縱容貪污等不法事件的發生。 

廉署指交通局推諉華士古達嘉馬花園停車場「程序繁複」,將經營合同改為短期服務合同。 (梁佩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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