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法》獲一般性通過

集體談判權不在立法組成中
17/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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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談判權不在立法組成中

保障勞工基本權益的《工會法》,昨日在立法會以27票贊成、兩票棄權獲得一般性通過。 (郭善如攝)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法案的諮詢過程中,在集體談判和協商方面無法得到社會共識。 (郭善如攝)

在議員提案12次全遭否決後,政府提案的《工會法》昨(16)日在立法會以27票贊成、兩票棄權獲得一般性通過。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引介法案時表示,特區政府因應社會及經濟發展,逐步完善勞動範疇的法律法規,制定了《工會法》法案,以規範工會的權利與義務。對於多位議員追問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等勞動三權立法,李偉農直言,有關權利不在本次立法組成部份中。【本澳記者郭善如報道】

法案主要內容包括明確工會的宗旨必須是以維護和促進僱員的勞動權益為目的;規範工會及工會聯合會的組成和登記,並規定工會機關的職權及擔任工會機關據位人的要件;工會可代表會員處理和協商勞資糾紛、就勞動條件及職業安全健康等代表會員向僱主發表意見。

李偉農續指,法案訂明僱員可自由組織、加入或退出工會,以及參加工會活動,並不會因參加的活動又或擔任工會職務而被剝奪任何權利,同時設置過渡規定;而現有社團在符合相關規定下,亦可登記成為工會或工會聯合會。

多位議員就法案提出意見,關注集體談判權、罷工權等議題。議員林宇滔表示,《工會法》多次提案在立法會未能通過,對政府今次主動牽頭立法表示認同。他認為法案制定完整工會權、基本權利和成立規範,但關於集體談判權、罷工權部分法案沒有詳細陳述,認為政府只制定出十分基礎的初階版《工會法》,促請政府能詳細說明法案內容,包括立法程序及制定時間表,向公眾交代清楚,並制定滿足勞資雙方需求的《工會法》。

李司:集體談判權未獲社會共識

李偉農回應指,認同議員們對《工會法》的意見,他表示,特區政府會參照其他地區經驗,並結合澳門實際情況去制定一套澳門特色的《工會法》,未來會逐步去推進。同時,《工會法》賦予工會為僱員解決勞資糾紛的權利,但過去多年,在處理勞資糾紛的個案上,勞工局能解決大部分個案,當中只有7%需法庭判決。代表在未有《工會法》之前,已有十分好的處理機制,有無數個案能透過勞工局解決。

關於集體談判權,李偉農回應指,在法案的諮詢過程中,在集體談判和協商方面無法得到社會共識,因此集體談判權並不是本次《工會法》立法組成的一部分,但强調《工會法》令工會有權利代表僱員去處理勞資糾紛。

工聯議員盼政府跟進勞動三權立法

議員梁孫旭、林倫偉及李振宇在表決聲明中表示,法案內容體現了維護國家安全、保障工會法律地位,以及有利建設特區等重要元素,因此投下贊成票。不過,法案對工會的法律保障和運作經費資助等方面均有所不足,沒有提及具體保障和促進工會發展的內容,亦希望政府對國際勞工組織指出的自由結社權、集體談判權和罷工權等權利持續跟進,逐步完善工會依法行使勞動三權的規範和保障。

工商金融界議員關注平衡性問題

議員崔世平、葉兆佳、王世民三位工商金融界議員亦投下贊成票,三人在表決聲明中表示,他們支持政府「致力促進勞資關係和諧」的立法原則,也支持基本法賦予的權利,但指僱主一直以來都為僱員提供足夠保障,並在疫情期間分擔社會責任,盡力不結業,現時正是復蘇之際,認為並不是立《工會法》的時機。

另外,文本中明顯保障工會為會員爭取權益的條文,卻忽略僱主可以通過商會代表企業應對工會的合理權益。三位議員希望在細則性討論時,政府主導平衡勞資雙方合理權益,在框架內有普遍共識的才寫入法律,從最大程度保障經濟平穩發展,因為有特許經營權的企業,例如博企已有經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文處理勞資關係,因此《工會法》應從中、小、微企業生存空間的角度去考量,為經濟有序發展打下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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