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非專營 荷官非公僕

終院明確特別准照制與專營有別
05/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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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院明確特別准照制與專營有別

博彩經營批給承批公司究竟是否算是「專營公司」?而承批公司聘僱的娛樂場荷官,是否能算是「準公務員」?中級法院在兩宗案件中給出截然相反的答案。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日統一司法見解,明確在澳門特區經營博彩的公司並非《刑法典》規定的「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亦不等同於公務員。

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今日公布,在第248/2021號刑事上訴案件中,一名賭場莊荷因利用職務之便串通賭客作弊騙取賭博的彩金,而被初級法院裁定觸犯《刑法典》一項「公務上之侵佔」罪,判處三年六個月徒刑。被告向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中級法院指自2002年2月8日起,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已批給予三間公司。因此,威尼斯人澳門股份有限公司並非在澳門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之單一經營的公司,不符合專營公司概念,而博彩公司的職員亦不符合公務員的概念,因此改判被告觸犯「濫用信任」罪,但維持了初級法院的量刑。

兩案判決結果明顯對立

然而,在第580/2013號刑事上訴案中,一名賭場莊荷因利用職務之便偷取籌碼,而被檢察院指控觸犯一項「公務上之侵佔」罪,初級法院則判其觸犯了「濫用信任」罪。案件上訴至中級法院,該院認為在賭場做莊荷的本案的上訴人,根據《刑法典》第336條的規定,應該被列入準公務員的行列,其所實施的盜竊行為屬於「公務上之侵佔」罪,故依職權更改了定罪,但維持了初級法院的量刑。

檢察院指中級法院在上述兩宗案件中,均就在本澳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的公司是否屬於「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以及其工作人員是否等同於公務員的問題表明了立場,作出了明顯對立的裁決,遂向終審法院提起統一司法見解的非常上訴。

「專營」應指「獨家經營」

終審法院合議庭認為,經第10/86/M號法律修改的第6/82/M號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批給制度,一為專營制度;二為特別准照制度,後者並未明確規定不同的批給制度,既未提及專營制度,亦未提及特別准照制度。經考慮不同學者以及中級法院就何謂「專營」的問題的不同見解,合議庭認為在澳門娛樂場內之幸運博彩業的「專營」意指獨家經營,即指一間公司的獨家經營。如果認為專營所涉及的是保留予政府並需要批給的活動,那麼兩種制度之間不存在實質區別,將會傷害法律制度一致性原則。

合議庭認為,立法者通過第16/2001號法律對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制度進行修改,其中之一項重大變革便是結束「專營」的傳統模式,故在該法律及其他相關法例的框架下,在娛樂場內之幸運博彩經營權不再是以專營的方式批出,而獲得批給的承批公司也不再是以專營的方式進行經營,不再屬於《刑法典》所指的「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

綜上所述,終審法院合議庭裁定上訴勝訴,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427條的規定,訂定如下對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具強制力的司法見解:「根據第16/2001號法律(以及相關之行政長官批示及批給合同),獲批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娛樂場內經營幸運博彩活動的公司並非《刑法典》所指之『以專營制度經營業務之公司』,該等公司的工作人員不等同於公務員。」 (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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