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選舉法對籌款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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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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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繼續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委員會主席陳澤武會後向傳媒表示,政府在會上清晰了有委員對「選舉管理委員會」權限時間的疑問,指「選管會」將有權在終審法院確認當選候任議員名單時,管理有關立法會選舉的所有事務。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繼續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 (李亮希攝)

有關宣傳偷步的定義,陳澤武則引述政府發言稱,由確認候選人名單的那天起至正式宣傳期之前的期間內,任何競選宣傳活動或手段均屬偷步宣傳,將會有罰則規管。

至於有關選舉籌款的規定,新文本中有列明候選人只可接受澳門永久性居民的捐款,若收到捐款金額1,000元或以上,需列明捐款人的詳細聯絡資料,金額不夠1,000元也需向捐款人簽發收據,以及留下其姓名及身份證號碼,亦可接受上門及社團捐獻。

另外,有關在選舉期間的新聞自由事宜,陳澤武稱,相關條文沒有修改,跟以往一樣,「選管會」會在宣傳期前與各傳媒開會,商討選舉報道的規範。雖然選舉宣傳期內政府不會對任何違規的媒體作出制裁,但如有媒體在宣傳期內作出偏袒某候選人的宣傳報道,或報道影響選民投票意向或民調等,選舉期後將有追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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