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2025)年度現金分享將於7月15日起發放,並新增設去(2024)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日的條件,有三類人士可獲豁免,另有八種不在澳情況可聲請發放款項。居民可登入「一戶通」或現金分享計劃網頁查詢是否符合發放資格。行政會發言人、行政法務司司長張永春表示,特區政府設定條件是將有限的公共資源更加精準用在真正與澳門有緊密聯繫的人身上,相關款項可幫助居民,居民收到款項後又可以用在本地消費,促進社區經濟發展。
本年度現金分享7月15日起發放,但首度增設去年必須逗留澳門最少183日的要求。 (資料圖片)
行政會完成討論《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草案。自2008年以來,特區政府推行了多年現金分享計劃,向持有特區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發放款項。近年,社會各界提出意見,希望特區政府對現金分享計劃作出檢討和完善。經聽取社會的意見,並參考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特區政府制定《2025年度現金分享計劃》行政法規,對2025年度的現金分享的發放資格及聲請手續作出規範。
按照行政法規的規定,居民在同時符合身份條件及在澳條件的情況下,可獲發現金分享,永久性居民每人一萬澳門元,非永久性居民每人六千澳門元。身份條件是指在2024年12月31日持有有效或可續期的居民身份證,這一點與過往制度相同;在澳條件是指在2024年全年身處澳門至少183日,這一點是法規新設的條件。
三類人士可獲豁免
雖然行政法規新設了在澳條件,但為了照顧特定群體,法規規定三類人士即使不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豁免計算在澳時間:第一,於2024年內未滿22歲且父或母一方具備領取現金分享資格的人士;第二,於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4/2010號法律收取殘疾金的人士;第三,於2024年12月31日按照第9/2011號法律收取殘疾津貼的人士。
八種原因不在澳可提出聲請
另一方面,行政法規參照第7/2017號法律《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制度》關於發放預算盈餘特別分配的規定,將因下列八種理由而不在澳門的情況視為身處澳門,並可申請將有關期間計入在澳期間,如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標準,則可獲發款項。八種理由包括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住院;年滿65歲居於內地,或者未滿65歲因健康原因而居於內地;在外地為已在社會保障基金登記的僱主工作;為負擔居於澳門的家庭成員主要生活費而在外地工作;履行公務;居於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在當地工作或就讀當地認可的高等或非高等教育課程;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
當局表示,符合發放資格的人士會按照既定的時間表,透過銀行轉帳或支票方式自動收取款項,無需提出申請。對於初步未符合資格的人士,如在2024年因法定理由身處澳門以外地方,且經計算後符合在澳183日的要求,亦可在2025年6月18日至2028年12月31日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透過「一戶通」、現金分享計劃網頁、親身、代交或郵寄方式向社會保障基金提出聲請,在審核後如確認符合條件則會獲發放款項。
張司:現金分享政策初衷不變
張永春表示,設定居澳門183日的發放條件並沒有改變現金分享的發放初衷。他指出,周邊地緣政治環境不太樂觀,社區經濟、本地消費各方面亦有不少問題,特區政府設定條件並非要「排除哪些人」,而是將有限的公共資源更加精準用在真正與澳門有緊密聯繫的人身上,相關款項一方面可幫助居民,居民收到款項後又可以用在本地消費,促進社區經濟發展。他認為這樣更加切合現金分享計劃的原意。
他又稱,一天內只要有曾經在澳,均會視為留澳一天。他又指,183日的規定是對因讀書、健康、養老等原因不在澳門的期間作出了例外性規定,主要是參照「非強制央積金」的做法,增加的內容主要是在橫琴深合區居住、讀書、工作及在大灣區內地城市工作的規定,這主要配合特區政府推動「澳門橫琴融合發展」,鼓勵澳門居民尤其是年輕人在大灣區就業創業的施政方向。
虛假資料騙現金分享或涉刑責
社會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員會代主席陳寶雲表示,社保基金在審核有關在澳門以外地方逗留視作身處澳門的聲請及所遞交的證明文件時,會按照法規的規定和過往審核「央積金」類似申請的經驗,嚴格把關。法規第12條也明確規定,如果透過提供虛假聲明或資料,騙取現金分享的款項,相關人士不僅會被追討已經收取的款項,而且需要承擔倘有的法律責任,當中包括可能觸犯《刑法典》所規定的「偽造文件罪」和「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