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刑事檢控有探討空間
25/0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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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刑事檢控有探討空間
《動保法》刑事檢控有探討空間

司法警察局一名刑事偵查員涉嫌虐待一頭小狗事件,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特別是愛護動物人士及團體,反應激烈,甚至發起遊行表達訴求 議焦點在於有關當局檢驗被虐動物方式,如何判定被虐動物傷勢,以及確定施虐者是觸犯刑事罪行,法律未有明確訂定,決定完全基於對被虐動物檢驗的個人觀感,動保人士認為事件反映《動物保護法》在執法上,存在不少漏洞,質疑法律能否保障動物。

第4/2016 號法律《動物保護法》於去年9月1日開始生效,法律規定了對動物提供的各種保護,包括禁止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手段對待動物,因而使動物承受痛苦,違者最高可被罰款澳門幣十萬元。

《動物保護法》亦有關於「殘酷對待動物罪」的規定,意圖令動物受痛苦,使用殘忍、暴力或折磨的手段對待動物,因而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刑罰可判監禁一年。

偵查員涉嫌虐狗事件後,怎樣才算是「殘酷對待動物」成了爭議點,從視頻可見,小狗被捉住舉高再狠狠摔落地,還不算是「殘酷對待動物」?

但在法例上,因未造成動物肢體嚴重殘缺、失去重要器官或死亡,未屬於刑事犯罪,然而,動保人士及團體都認為,小狗被人舉高再猛力摔落地上,明顯是一種虐待動物行為,但在法例上,卻未達刑事罪行,是爭論其中一個焦點。

另一個爭議點是對被虐動物傷勢的檢查方式,獸醫只在現場對動物進行檢查即確定受虐動物肢體未嚴重殘缺或失去重要器官,認定不是「殘酷對待動物」,不屬刑事罪行,被認為是過於兒戲,應即時帶走被虐犬隻詳細調查,以足夠時間觀察是否有內出血或內臟受損等,完成後出具書面報告為證,不應即場判斷犬隻無礙就離開。今次事件暴露了核查過程中的漏洞,動保人士認為應引入第三方檢驗機制。

《動物保護法》在去年9月1日才生效,實施僅五個月,今次事件反映《動物保護法》在執法上存在漏洞,法律界人士亦認為要造成被虐動物肢體殘缺、內在機能失效或死亡,才能列為刑事,構成刑事檢控的條件相當高,當中有值得探討的空間。任何一條法例的訂定,不可能完全完美,法例在實施過程中,一旦發現有漏洞,政府各有關部門須認真正視,隨著社會發展而修訂、更新,並明確制訂不同情況的虐畜事件的處理及程式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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