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列半公罪 淫語不算數

受害人不提告 鹹豬手氣焰高
10/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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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澳葡政府於1995年修訂《刑法典》、廢除非禮罪後,在之後長達22年的歲月中,非禮被坊間詬病是「零成本犯罪」,無數「鹹豬手」、「鹹豬嘴」在受害人需要自行提出訴訟,以及付出聘請律師等高昂成本下,安然脫身。

擾攘經年的「性騷擾罪」雖然早前經立法會一般性通過,但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卻沒有驚喜,法案建議「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雖然附加透過物件對他人進行身體接觸,亦可歸納性騷擾,反而言語上的性騷擾,卻被剔除。

三常會建議將性騷擾列半公罪,女性市民在公交及擠迫電梯中,可要打醒十二分精神,提防色狼。(設計圖片)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日細則性討論政府提交的《修改〈刑法典〉》法案,議程中審議增設的「性騷擾罪」(俗稱非禮罪),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

三常會昨日細則性討論「性騷擾罪」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左二)列席會議。(楊淑菁攝)

三常會主席鄭志強(下圖)會後表示,會議中政府代表進一步說明立法原意,回應社會的強烈訴求,此次實際涉及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刑事法,補充非禮行為的空白,再作規管。

在性騷擾的界定上,鄭志強指出,法案建議有兩個要件,分別是:違背被害人的意願;不論性別,對他人帶有性方面的身體接觸(即排除言語)已構成性騷擾罪。

用物件一樣構成性騷擾

隨後,委員及政府交換意見,總結傾向「身體接觸」是包含透過物件對他人進行身體接觸,與政府立法原意一脈相承,細節交由技術會議討論。鄭志強稱,在實際生活上極有可能出現上述情況,認為需要更清晰交代。至於何謂「透過物件對他人進行身體接觸」,鄭志強則沒有具體舉例說明。

言語性騷擾反而剔除!

至於一度考慮把言語亦列入性騷擾範圍,但為何是次細則性討論,卻把言語性騷擾剔除?鄭志強解釋,委員會內無任何一位議員認為將語言作為性騷擾的範圍,政府亦無此立法取向,語言上的犯罪或屬其他範疇。

鄭志強又稱,政府代表一再強調為更好維護社會秩序,此次設立新的罪狀,會加大對受害人的刑事保護,予行為人適當的懲治。

特別組群檢察院主動介入

另外,政府代表建議性騷擾罪列為半公罪,即非經過當事人報案,就不啟動刑事程序。不過,當中16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受到性騷擾,基於被害人的利益等特別理由沒有提出報案,檢察院須介入訴訟,加大未成年的刑事保護。鄭志強補充,另外有條文規管針對欠缺能力報案人士(即智障人士或精神病患等)的保護,將留待下階段討論。

鄭志強提到,預計下星期可完成八個會議的討論,再交由政府法律顧問及立法會法律顧問再作文本的完善,並要求3月底前完成所有技術會議工作,提交新的工作文本給委員會繼續下一階段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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