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一居」續期60個月被駁回

行政法院羅列保利達「六不是」
03/02/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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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羅列保利達「六不是」

行政法院昨日對保利達請求「海一居」延長土地利用期60個月的申請,作出審理,並以六點理由駁回其提出的全部勒令請求。

對於將來成功收回「海一居」土地,政府如何重設標書,羅立文稱到時再決定。(林少洪攝)

法官指出,保利達當年只是部分完成利用黑沙灣P地段(Pa和Pb),尚未完全按照批給合同要求,完全履行利用義務,直至目前為止,相關地段仍然是臨時性質,不具備條件轉換成確定性批給。

第二,臨時批給,只有在出現臨時批給的土地與確定批給的土地,發生合併,且屬一併利用的情況下,才有條件對臨時批給,作出續期,本案明顯不屬於合併利的情況。

第三,有關當出現不可歸責於承批人(指保利達)的原因,導致不能完成利用時,能否給予續期的問題,曾經在新《土地法》法案在立法會討論時研究過,但立法者為了加強對批給土地的監管,堅持臨時批給在原則上不可續期的立場,因此保利達申請延長批給的理由,不能成立。

第四,即使屬於臨時與確定批給合併利用的情況,也並非必須給予續期,因為立法者在土地批給合同的修訂、續期、單方廢止及解除方面,給予行政長官自由裁量權,法院因此不能勒令或命令行政長官作出相關之請求行為。

第五,既然法律已明文禁止對臨時批給續期的可能性,則必然亦禁止為著達到續期效果的其他一切手段,包括根據《行政程序法典》第167條賦予行政當局,單方變更行政合同內容的權力,基於此,不論申請人採用的術語是延長或續期,只要其效果是使到批給合同在期間屆滿後仍維持生效,均抵觸法律48條第1款的規定。

最後,本案中討論的土地批給合同,屬於行政合同,不是私人訂立的私法合同,因此批給合同應適用《土地法》的規定,而非《民法典》的規定,申請人錯誤適用法律,理由不能成立。

律師:保利達仍有上訴空間

行政法院駁回保利達提出延長「海一居」土地批給及土地利用期限,本澳大律師洪榮坤表示,保利達早前針對工務局不發出工程准照,希望行政法院勒令工務局採取緊急臨時措施,故向行政法院提出「保全程序」。

問題是如今「保全程序」被駁回,保利達可在收到通知後十天內提出上訴。若上訴得直,「海一居」土地批租期和利用期可獲延長60個月,但保利達只可在土地上施工,不代表重新取得土地批給。

不過,政府上星期宣告「海一居」土地批給失效,保利達對此是針對上訴,與行政法院的決定是兩回事,事件仍須待整個司法程序完成,才有最終結果。

保利達經理陳細鈿回覆傳媒查詢稱,正在諮詢法律意見,暫時未有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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