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攜大金額過關11月生效

攜12萬入境需申報
01/0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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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12萬入境需申報

立法會全體大會昨(31)日細則性表決通過《監管攜帶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出入境》法案;法案是為了打擊洗黑錢的犯罪措施,對所有澳門居民和旅客實施禁止攜帶過大金額過關規定,如發現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法案將於本年11月1日生效。

議員歐錦新指,旅客無從知悉金額的上限,如涉及攜帶過大金額可能會被處分。海關關長黃有力回應稱,在這五個月的時間內,會利用各口岸和媒體向市民、遊客宣傳推廣。

法案規定,所有進入或離開澳門特區的旅客及澳門居民,在入境時,倘若攜帶總值達到或超過「指定金額」的現金和無記名可轉讓票據,必須向海關作出申報,「指定金額」將會是澳門幣12萬元,但並沒有在本法案內訂定,而由行政長官批示訂定。若市民或旅客攜超額現款入境,必須進入紅色通道申報,出境時無需申報,但如果被海關查問時,則需如實申報,否則可被科處澳門幣1,000元至50萬元罰款。

另外, 立法會亦通過《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政府指出,這項法律旨在履行國際義務,避免雙重徵稅,打擊逃稅及洗黑錢活動。按照法律規定,屬境外居民資料才需交換;如果是本地居民,而沒有境外居民身份,則有關人士的稅務資料無需交換。

黃有力表示,在這五個月內,會利用各口岸和媒體向市民、遊客宣傳推廣法案。( 劉志衡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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