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遭性侵放血棄垃圾房

被告被判15年徒刑
11/07/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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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被判15年徒刑
被告被判15年徒刑

去年10月發生的筷子基少女被性侵後復遭割頸棄垃圾房案,作案的25歲姓盧男外僱今日被判處15年徒刑,並需向事主賠償50萬元。法官於庭上直斥被告自私,要他從受害人的角度感受,日後要好好檢討過錯。

案件今日早上在初級法院宣判。法官宣判時表示,被告否認強妝事主,辯稱只是雙方露出私處磨擦。但法庭經分析後認為,雖然在事主的私處內外發現有被告的DNA樣本,但沒有發現被告的精液,估計是被告用口舔事主私處所留下,因此未能證實被告曾與事主性交,裁定一項強姦罪改判為性脅迫罪罪成。

至於殺人未遂和禁用武器罪,法官指,被告承認割傷事主頸部,再把事主放入垃圾袋拖行到附近垃圾桶棄置;但否認持有禁用武器,聲稱涉案的生果刀用於飲料店切生果。但法庭認為,在被告對事主萌生殺意時,刀具的用途及目的已經改變,因為裁定禁用武器罪成。

案件發生在去年10月29日,19歲女事主為澳門人,與被告在青洲大馬路一間飲料店工作。被告當日疑對身體不適的事主起色心,在休息室性侵女事主,再向她餵食寵物鎮定藥,並用刀割傷事主的頸部放血,企圖將她殺害。

被告當時以為事主已死。於是將她藏於用來放飲管的紙皮箱,拖行50米至嘉應花園第三座對開的封閉式垃圾房內棄置,直至翌日返回澳門上班時,被治安警截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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