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者政策文本出爐

侵犯長者權益須承擔法律責任
13/10/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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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澳近年出生率下降,人均壽命逐年延長,人口結構老化情況顯現,政府曾預估到2036年本澳長者人口比例將達到20.7%,有關長者退休後生活、照護、安養與再就業等都需要更完善的制度規劃。特區政府歷經六年研究諮詢,行政會昨日召開記者會,公布《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法律草案內容,為長者權益保障訂定總體框架。當中最受矚目的是法案規定扶養人應切實履行扶養義務,侵犯長者權益者需承擔法律責任;法案同時促進長者社會參與,包含持續教育與再就業等。

本澳人口結構逐漸老化,新公布的法案為長者權益保障訂定總體框架。 (何灝恩攝)

特區政府自2011年6月起,便曾就《長者權益保障綱要法》(《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前身)進行「框架公眾諮詢」,但直到昨日才提出具體法律草案,可謂千呼萬喚始出來。

《長者權益保障法律制度》包含七大方向,當中建議將年齡為65歲或以上居民(包括永久居民和非永久居民)列為法案保障的範圍,訂明特區政府長者政策的基本原則,並規定長者享有的法律賦予權利,以及侵犯長者權益人需承擔法律責任,強調扶養人對長者衣食住行扶養義務的履行,對於經濟能力不足的長者,政府可根據相關法例給予適當援助。

促進長者社會參與及再就業

此外,特區政府自行或藉其他實體採取措施,促進長者的社會參與,如持續教育、義工活動、文康體活動及再就業等。

法案亦訂定長者照顧體系,體現家庭照顧、原居安老理念。而居家式、社區式及機構式服務則為家庭照顧的支援與補充。法案要求公共實體、私人實體及區域間緊密合作,促進長者權益的維護與發展。

權益受侵害前提早介入

在此框架下,政府需對權益受侵害的長者提供特別支援,社會工作局可就長者與家庭成員間,在扶養、居住、財產方面的爭議,於提起相關民事程序前以調解方式介入。並對處於危險或緊急情況的長者,由社工局提供短期住宿安排,並向實施侵犯行為者求償衍生的費用。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草案目標是宣揚維護長者權益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整合了現行涉及長者權益的基本制度和法例,將作為本澳長者的綱領性政策文本,以便未來遵循。法案將對涉及相關內容基本制度的現行法例作整合,按事宜的性質補充適用《民法典》、《刑法典》、《民事訴訟法典》及《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

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左)表示,法案強調扶養人應切實履行扶養義務。右為社工局局長黃艷梅。(梁啟迪攝)

完善規範照顧長者共識 提醒子女扶養責任

傳統華人社會以孝先行,但現時社會許多人往往因為工作而無暇兼顧。澳門明愛總幹事潘志明昨日受訪時表示,現代人因工作關係忽略對父母的關心,把長者送到安老院舍後便不再理睬,將責任轉移到機構或政府,雖然情況並不普遍,但確實有相關個案。

他認為法案可提醒子女或扶養人應善盡自己責任,政府或相關機構可進一步設立家居照顧支援網絡,加強支援護老工作,減輕在職子女負擔。

澳門特殊奧運執行總監蕭宇康則認為,社會上對長者的照顧足夠,現時的立法機制是為了完善規範照顧長者的社會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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