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屋法申請年齡仍未達共識
11/0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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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繼續分析及討論《社會房屋法律制度》法案,針對早前就已有爭議的「社屋申請必須由家團中一名年滿23歲、在本澳居留超過7年及持有永久居民身份證的家團成員提出」條文,政府與委員會經過耗時兩個半小時的激烈討論,仍未能達成共識。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稱,會議中有議員認為18歲已為成年人,具備諸多權利。條文中「一刀切」劃線,將對18至22歲的居民不公平及不合理。對比鄰近國家、地區甚至是葡萄牙,皆以18歲作為申請社屋的年齡。他又引述政府解釋稱,之所以將年齡調整至23歲以上,是不希望鼓勵在讀學生獨立申請,希望合理運用資源,杜絕出現資源濫用。以往符合社屋資格人士,在未獲房屋供應情況下,可每月獲發政府住房津貼,如果申請範圍加大,恐公帑支出俱增。若是18至22歲的居民有社屋需要,可通過第九條「例外」中予以補充。

此外,還有議員認為需清晰針對申請者必須在本澳居留超過7年的定義,究竟是常住滿7年、連續居住滿7年、還是申請前已住滿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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