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署修改街市及小販管理條例

街市攤位最長只可經營六年
03/0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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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市攤位最長只可經營六年

《街市及小販事務管理條例》已沿用數十年,未能適應現今社會發展所需。民政總署擬訂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開展為期60日公開諮詢,對進場機制、經營管理、違規監管、行業存續及發展等方面作出調整、變更及創新,加強對街市和小販規範,讓「有為者有位」,為「積極者存續」,讓「消極者退場」,給「資源公平開放」提供法律保障。

新法建議街市攤位和攤販以競爭進場機制,取代抽籤方式,同時設定經營權期限,街市攤位新承租人合約為期三年,只可續約一次,即最長可經營六年,合約期滿攤位需重新招租,但現有街市攤位承租人則可一直續約至不再經營,意味街市攤位新承租人不再有「世襲制」。

公開諮詢期至下月28日,其中分別於本月18日在營地活動中心、下月3日在氹仔嘉模會堂,以及本月20日在祐漢活動中心舉行一場業界諮詢專場。民署管委會主席戴祖義表示,有關《街市及小販事務管理條例》沿用數十年,未能適應現今社會發展所需,故對相關管理條例作出修訂,加強規範,並為行業發展提供更完善法律基礎。諮詢文本建議一人只可租賃一個攤位或持有一張小販准照。

有意參與者需提供經營計劃書,以經營者提供的服務、經營積極性等因素作考慮。 文本還建議街市攤位或小販准照不得轉移,但設兩年過渡期。另規定街市攤位不可連續不營業超過三天,一曆年內沒有營業不可超過30天。

民署擬訂立《公共街市管理制度法》及《小販管理制度法》,展開60日公開諮詢。 (陳駿騏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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