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嘉豪「非法集會」罪名成立

被判120日罰金
29/05/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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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120日罰金
被判120日罰金

議員蘇嘉豪涉及的刑事案,初級法院裁定案中首被告時任新澳門學社理事長鄭明軒及議員蘇嘉豪「加重違令罪」罪名不成立,改判兩人觸犯非法集會及示威罪成,被判處120日罰金,金額分別為澳門幣27,600元及40,800元。

初級法院判法官張穎彤判刑時指出,由於兩人所舉行的非法集會不是暴力集會,時間亦不算長,只是為了表達訴求;加上兩人屬初犯,因此判處罰金代替判監。

法官張穎彤又強調,要向社會傳達訊息,澳門法律給予市民表達訴求的權利,但並不代表任何人可以心存僥倖,為著己見妄顧法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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