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建議除特首以外

主要官員訴訟管轄權交中院審理
15/06/2018
19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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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官員訴訟管轄權交中院審理
主要官員訴訟管轄權交中院審理

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91999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法律草案。第9/1999號法律。行政會發言人梁慶庭表示,自《司法組織綱要法》最後一次修改至今已逾九年,根據多年來司法實踐和社會及司法界提出的建議,特區政府經諮詢法官委員會,檢察官委員會及澳門律師公會的意見後,建議再次檢討現行法律制度,以循序漸進及穩健的方式進行修改,以更新法制,進一步完善司法機關的運作,提高司法效率和訴訟快捷性。

其中,為確保實行兩級審理的制度,法案建議將現時終審法院審理涉及立法會主席,司長,終審法院及中級法院法官,檢察長及助理檢察長的訴訟的管轄權轉交中級法院,使終審法院日後可審理對中級法院裁判的上訴。上述修改建議不包括涉及行政長官的訴訟。

法案又建議,法案負責審理有關《維護國家安全法》規定的罪行的訴訟的法官,需由法官委員會在確定委任且為中國籍的法官中預先指定;同時,亦建議在有關訴訟程序中行使職權的檢察院司法官,由檢察長從確定委任的中國籍司法官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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