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公布居住證申領辦法

港澳台居民需住滿半年 未滿16歲監護人代申請
20/08/2018
21284
收藏
分享
港澳台居民需住滿半年 未滿16歲監護人代申請

國務院上周四(16 日)宣布,港澳台居民證件便利化措施將於下月1日正式實施,港澳台居民日後可申領內地居住證,享有相關的權利、基本的公共服務和便利。國務院辦公廳昨(19)日於其官網發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指出港澳台居民若有意願申領內地居住證,需前往內地居住半年以上,同時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

港澳台居民申請內地居住證,需到居住地派出所或戶政辦證大廳申領。 (CFP圖片)

國務院辦公廳昨在官網對省、自治區、直轄市等各機構發布《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通知,當中列明,港澳台居民若有意願申領內地居住證,需在內地居住半年以上。同時,要符合具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及連續就讀三項指定條件中的其中一項,便可根據意願,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內地居住證。

《辦法》註明,申請者需先填寫《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登記表》,交驗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證件,向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指定的公安派出所或者戶政辦證大廳提交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資料,由申請受理日起20個工作日便可領到證件,交通不便的地區辦理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十個工作日。至於未滿16周歲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監護人代為申請領取居住證。

居住證有效期為五年,證件中除了有姓名、住址、相片等基本資料,亦會載有指紋訊息等。領取居住證後,港澳台居民可憑居住證享受到《港澳台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規定的權利、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涉及參加社會保險、勞動就業、上學、就醫等方面。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