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擊新興智能犯罪

通訊截取法律公開諮詢45日
27/09/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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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現代通訊方式多元化、便利化和隱蔽化,實施超過21年的《電話監聽制度》存在明顯的法律空白和法律漏洞,已不能滿足現代智能型和隱蔽型複雜犯罪的偵查工作需要, 當局決定即日起對《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45日,至1月9日止。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昨(26)日在新聞發布會上強調,通訊截取嚴格依照法律規定進行,執行過程亦受到嚴格監控,本次修法希望可在打擊犯罪及保障居民通訊權利之間取得平衡。

政府昨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詳情。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在會上表示,因應現代通訊科技的迅速發展,各種新興的高智能犯罪亦應運而生,利用智能電話等現代通訊工具的犯罪手段層出不窮,使犯罪形態變得更加複雜和高智能。由《刑事訴訟法典》所規範的《電話監聽制度》已實施超過21年,已經遠遠無法適應現代通訊科技的發展趨勢,亦不能滿足現代智能型和隱蔽型複雜犯罪的偵查工作需要。

保安司司長黃少澤(左三)昨日就《通訊截取及保障法律制度》公開諮詢舉行新聞發布會。 (陳駿騏攝)

黃少澤指出,今次修法目的只在於適當優化及完善電話監聽制度,對有關內容進行必要的適應性修改,而並非要創設一項新的制度;新法案除了保留現行法律中所有保障性的、嚴格的程序性規定,同時也訂立更嚴格、更仔細的程序性規定,必須預先得到司法當局許可、並受到嚴格監控和持續監督。另一方面,加入了具針對性的保障巿民基本權利、自由的實體性和程序性條款。

監督實體是法官

黃少澤介紹,澳門關於截取通訊的監督實體是法官,法官進行司法工作,不受任何限制,「以法官作為監督是最高監督」。居民若有疑問,可向司法機關或廉署提出申訴或舉報。他又稱,警方不會公布通訊截取個案數字,因為警方無權進行披露,警方亦不會作統計,權限在於法官,卷宗的負責人是法官,不是紀律部隊。

特定犯罪 方可進行通訊截取

新法案建議對特定類型的犯罪可以進行通訊截取,包括可處超過三年徒刑的犯罪,亦在原有規定上增加了電腦犯罪、有組織犯罪、清洗黑錢、販賣人口、以及恐怖主義等犯罪。可截取的通訊類型包括透過電信方式傳遞的符號、文字、影像、聲音等任何資訊性質溝通和交流,截取的最長持續時間為三個月,亦可向法官申請續期。

未經許可 截取觸犯刑法

法案又建議,未經法官命令或許可而進行通訊截取、違反保密義務、不當使用截取所得資料,即屬刑事犯罪,科處最高三年徒刑。法官可命令查閱或提取儲存的通訊內容,例如移動硬盤或數據雲當中的資料,若持有人拒絕合作或拖延,將觸犯加重違令罪,最高處兩年徒刑。此外,電信營運者及網絡通訊服務提供者,有義務向權限實體提供必要的配合及技術支援,以及將使用者的通訊紀錄保存一年,並確保資料安全。

期間舉行三場公眾諮詢會

本次諮詢由即日起至今年11月9日,有關文本已上載至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gov.mo及專題網頁www.pj.gov.mo/ch/rjipc供市民查閱及下載,市民亦可前往保安司司長辦公室、司法警察局、公共行政大樓、政府資訊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中區市民服務中心及離島市民服務中心索取諮詢文本的印刷本。諮詢期內將向司法官、相關政府部門、律師公會、大學法學院及相關業界人員進行諮詢及講解及舉行三場公眾諮詢會。

市民可透過上述專題網頁或致電8800 6611報名參加公眾諮詢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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