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片!《修改〈經屋法〉》擬改用評分制

加強經屋轉售限制
31/1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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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經屋法〉》法律草案。草案建議修改現有多項內容規定,包括改用評分方式排序、加強經屋轉售的限制等。而新法案不適用於在生效前已選擇單位的獲接納申請人、單位的預約買受人及所有人,上述人士仍適行現行法律。

草案建議修改的內容包括:將申請經屋的家團代表年齡下限由年滿18歲改為年滿25歲;且新增經屋的申請人及買賣預約合同立約人須符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的要件;並將申請人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的規定修定為至選擇單位之日,同時延長提交申請之日前不可擁有居住用途不動產的期間至十年。

在改用評分方式排序方面,房屋局局長山禮度表示,評分標準將由行政長官訂定;但一般而言還是會視乎申請家團的人數、收入、成員中有無長者、其居住環境等。

法案還建議,未經房屋局預先批准,不可轉讓經屋。除非家團已住滿六年、或未滿六年但有特殊情況,方可向房屋局提出轉讓單位。轉售價須按規定的公式計算,並須優先售予房屋局,如房屋局不行使優先權,單位亦須售予其他符合申請經屋資格的人士。山禮度表示,有關轉售價的參數包括通脹率和折舊率(以50年作計算),不會參考市場樓價。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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