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聘網絡安全負責人 需徵司警意見
09/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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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聘網絡安全負責人 需徵司警意見
機構聘網絡安全負責人 需徵司警意見

(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會後面見傳媒。)

立法會第一常設員會續分析及討論《網絡安全法》法案,法案建議私營機構聘請網絡安全負責人時,需徵求司警意見;委員會主席何潤生指司警是一個善意協助,至於最終聘用與否,決定權在私營機構上。

會後何潤生先引述政府介紹執行《網絡安全法》的網絡安全事故預警及應急中心,表示中心將由司警、行政公職局及郵電局3個行政部門組成,中心主要職能包括每年向委員會提交網絡安全的總體報告、推廣宣傳網絡安全、向公眾發佈意外事故調查報告等;當中心發現網絡犯罪時,需通知司警調查,並提供相關技術資訊配合。

會上亦有提及Sim卡(俗稱儲值卡)實名登記的義務,何潤生引述政府所言指,實名登記將以便捷的電子認證方式進行,具體操作會與郵電局以及電訊公司商討後落實。政府強調實名登記在打擊犯罪有明顯作用,指由於涉及太空卡、外地Sim卡等的犯罪成本相對較低,偵查難度高,電話詐騙、勒索、裸聊等容易滋生,部分騙徒更以本澳的預付卡詐騙境外華人,如告之無故中獎等,故實名制後可望得到改善。

何潤生又指會議較多時間就聘請網絡安全負責人作出討論,委員會對私營機構需徵求司警意見後才能聘請相關人員感到疑惑,政府回應指司警純粹從旁協助,提供有關人士犯罪紀錄等,最終聘用與否,決定權在私營機構上。何潤生強調如應徵者有干犯維護國家安全法,有電腦犯罪、職業保密罪、以及其他超過5年徒刑的犯罪等紀錄的話,則不可能從事網絡安全負責人,其他輕微犯罪則不具備約束性。

傳媒詢問指,一張「行為紙」便能清楚列明犯罪紀錄,為何仍需徵詢司警意見?何潤生補充指,司警能提供比「行為紙」更廣泛的資料,可提供未列紙上的犯罪,如外地犯罪紀錄以及尚未判刑的案件等,何潤生認為有需要,是一個善意協助。

至於個人資料保護方面,何潤生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已有清晰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司警以及每一個企業都需遵守,故不在今次《網絡安全法》的討論範圍。

有關法案周五會繼續討論。

(編輯:孫渝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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