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大安全帶範圍 禁止平衡車上路

多項駕駛行為規範 改善道路安全
31/01/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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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項駕駛行為規範 改善道路安全
多項駕駛行為規範 改善道路安全

《道路交通法》諮詢文本指出,澳門地少人多車多,道路交通安全不容忽視,為加強保障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有需要完善以下對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規範

一、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的範圍

安全帶作為發生交通意外時保護汽車駕駛員及前排乘客的基本防護裝置,建議擴大強制使用安全帶範圍,包括強制輕型汽車後座乘客、重型汽車的駕駛員和前座乘客均須使用安全帶,以及強制提供接載學童服務的汽車座位配置安全帶,並強制乘坐的學童使用。

二、駕駛重型汽車禁止使用免提功能通話

有研究顯示,在駕駛時利用免提功能通話與直接手持流動電話進行通話對駕駛員注意力的干擾不相上下,建議禁止重型汽車駕駛員於駕駛時利用流動電話的免提功能通話。重型汽車是指設計總重量超過3,500kg或連駕駛員在內載客量超過九人的車輛,並可分為用於載貨的重型貨車、用於載客的重型客車及載客和載貨兼用的重型客貨車。

三、禁止或限制車輛前排座位影視設備的使用

在車輛上裝設影視娛樂設備的情況日漸普及,倘駕駛員在駕駛時使用該等設備會降低其注意力,對道路安全構成危險,建議禁止或限制駕駛員在行車期間操作或觀看安裝於前排座位的影視設備。

四、禁止或限制機動平衡車於公共道路上通行

本澳現行《道路交通法》僅規定禁止機動或非機動滑板車在公共道路上通行,未有對機動平衡車的通行作出規範,現時某些型號的機動平衡車時速已可達24公里,且沒有緊急制動(急煞車)功能,建議應對機動平衡車於公共道路上通行作出禁止或限制。

五、為機動輪椅訂定通行規則

機動輪椅可大大提高行動不便人士其出行的便利性,一般機動輪椅設計時速介乎六至十公里,然而,輪椅使用者可透過修改程式加快輪椅的行駛速度,且時速甚至可高達30公里,造成極大安全隱患,建議為機動輪椅使用者另訂在公共道路上的通行規則,例如訂定機動輪椅的改裝、負重、一般最高速度及禁止載客等限制。

六、完善腳踏車的通行規則

腳踏車和機動車輛一樣可使用公共道路並須遵守一般的道路交通規則,為著保障單車駕駛員及其他道路使用者的道路安全,建議訂定倘能見度不足或在惡劣天氣下不得在公共道路上駕駛腳踏車、橫過車行道時應下車推行、駕駛腳踏車時強制使用頭盔。

七、引入要求汽車停車熄匙的規定

在停車等候時,引擎空轉時會使汽車釋出廢氣和熱氣,造成空氣污染,為減低汽車廢氣和熱氣排放,建議引入要求汽車停車超過三分鐘時強制熄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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