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細則性通過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

有議員質疑特首不獲上訴權涉人權問題
20/02/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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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細則性通過審議修改司法組織綱要法法案。其中法案建議修改中級法院管轄權,把立法會主席及司長等主要官要的犯罪案件,第一審裁判由終審法院改為中級法院,令其有上訴權,但行政長官則維持一審在終審法院。議員高天賜及蘇嘉豪質疑行政長官也屬澳門居民,在現行修法的契機下為何不一併修改,讓行政長官也有基本人權作出上訴。

蘇嘉豪又舉例指,2017年前檢察官何超明在判決後高呼「我要上訴!」惟他當時沒有上訴權。且現時修法仍未解決保障行政長官的上訴權。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解釋,考慮到行政長官地位的特殊性,是特區的首長,認為維持由終審法院作為一審比較合適。她又表示,若增加終審法院法官解決兩審問題,至少要增至7名法官,但現時終審法院每年僅111宗案件,工作量不足以支持法官的增加,而且程序複雜,加上有迴避制度,亦未必完全解決兩審、終審問題,因此維持有關規定。

法案亦建議須由確定委任的中國籍法官和檢察官處理涉及國安犯罪,蘇嘉豪又質疑規定是否不信任外籍法官及會否違反自然法官原則。

陳海帆強調特別情況下的刑事管轄權是涉及國家統一安全和領土完整的根本利益,澳門有責任確保國家最核心利益。她又指,澳門允許有外籍法官進入司法體系任職是世界上極之罕有,她反問若政府不信任外籍法官,為甚麼要聘用他們。她強調條文非信任的問題,是對國家的根本利益上作出保留。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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