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彌士主教幼稚園去年5月傳出菲籍校工涉嫌性侵女童,一度令全城家長震驚。 (資料圖片)
檢察院昨日發出新聞稿稱,經偵查未發現菲籍男子(下圖)觸犯性犯罪的充分跡象,故將案件暫行歸檔。 (設計圖片)
發生於去年5月8日、震驚全城的二龍喉公園旁魯彌士主教幼稚園菲籍校工涉嫌性侵多名女童案,被司警拘捕涉案男校工,涉嫌觸犯「對兒童之性侵犯」罪移交檢察院處理,檢察院經多個月調查後,基於證據不足已於本月11日將案件暫行歸檔。
檢察院昨(21)日發出新聞稿稱,2018年5月8日檢察院接獲檢舉,指魯彌士主教幼稚園發生校工性侵學童事件;經對案件進行偵查並基於證據不足的理由,本院於2019年2月11日將案件暫行歸檔。由於事件廣受社會大眾關注,為保障公眾知情權和澄清事實的需要,檢察院在法律容許的條件下將案件部分內容予以公開。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65條第1款規定,如偵查期間收集到充分跡象,顯示有犯罪發生及何人為犯罪行為人,則檢察院須對該人提出控訴;同條第2款規定,充分跡象係指從該等跡象能合理顯示出嫌犯可能最終在審判中被科處刑罰或保安處分者。
檢察院:未查到菲嫌犯罪充分跡象
案件資料顯示,涉案男職員於魯彌士主教幼稚園擔任校工,其日常工作除整理課室及進行清潔外,還需承擔為男女學童清潔身體的工作。經進行系列的偵查措施,包括綜合分析案中相關當事人和證人的陳述、案中專業報告、嫌犯的供述以及對嫌犯生活用品和家居物品進行查驗的報告等,目前未能查明足以顯示嫌犯觸犯性犯罪的充分跡象,為此,檢察院現階段依法對案件先行作出歸檔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典》第261條第1款規定,歸檔批示不影響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預審或聲明異議;同時,在收到相應的新證據時,檢察院亦可適時對歸檔案件重新展開偵查。
檢察院指出,根據《刑法典》的規定,對未成年人或無能力自我防衛的人士實施性侵行為均屬法定的加重處罰情節,對於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違法行為,檢察院將依法進行刑事追究。
司警稱三女童家長舉報
去年5月8日,司警接獲兩名女童的家長報案,指女兒在上述幼稚園疑遭男校工性侵。司警接手調查後,兩日後到高士德區一住宅單位帶走一名26歲菲律賓男子調查。其後,再有多一名女童家長報案,校方其後解除涉案男校工職務。
司警當時匯報案情稱,共接獲三名女童的家長舉報,三名女童被送院作婦科檢查,法醫證實未見有體表損傷,外陰及處女膜均未見有明顯損傷,初步結果沒有被性侵跡象。但司警經過對證人的口供以及現場調查分析,發現男校工平日因工作需要,需替學童清潔身體,有機會接觸到對方的性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