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置換房制度新增條文

政府冀透過制度令小業主獲保障
21/03/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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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冀透過制度令小業主獲保障
政府冀透過制度令小業主獲保障

(黃顯輝會後表示,在新文本中,委員會之前所提出的大部份意見獲政府接納。)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於本月中收到政府新修改的「都市更新暫住房及置換房制度」法案文本,今(21)日繼續討論法案,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列席會議。

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在新文本中,委員會之前所提出的大部份意見獲政府接納,但仍有部份意見,政府認為須保持原有文本的內容。他指,新工作文本提及,政府提供暫住房及置換房非屬補償性,僅對都市更新的補償或安置措施起補充作用。新文本亦建議置換房的面積及售價須參照預約買賣合同,屬居住用途的在建獨立單位的面積及價格,並由行政長官公報批示訂定。此外,暫住房及置換房有關的申請將向負責都市更新的實體提出,而都市更新的實體將是一間政府全資擁有的私法制度公司。

黃顯輝介紹,新工作文本的第12條第2款中新增兩項建議,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以土地的臨時批給被宣告失效影響在建樓宇的交付為理由向澳門特區政府提起賠償的訴訟,仍可申請購買置換房,但在訴訟期間,必須暫停處理有關申請;另一項是如預約買受人或受讓相關預約買賣合同地位的人士,在以上的訴訟中獲賠償,便喪失購買置換房資格。對此,政府回應解釋是考慮到目前有相關的訴訟存在,並非剝奪或限制樓花小業主的訴訟權利,故樓花小業主仍可依法吿政府,該做法是避免其可獲雙重得益。

黃顯輝稱,委員會大部份議員接受新增規定,但此做法可令樓花小業主有「包底」安排,若判勝訴可獲賠償;敗訴仍可繼續購買置換房。政府回應表示,是想讓受影響的小業主,透過此制度獲一定的保障。

(編輯:麥敏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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