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放寬經屋法條文

住滿10年結婚可申經屋
03/04/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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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滿10年結婚可申經屋
住滿10年結婚可申經屋

立法會第一常設委員會今日上午繼續討論修改經屋法,運輸工務司司長羅立文等官員列席。委員會主席何潤生引述政府指,法案建議限制申請者擁有不動產的期限由5年改為10年,如申請者享有4厘利息補貼或經屋的非簽契家團成員,住滿10年經屋後可因為結婚重新申請經屋。何潤生指委員會對此基本認同,詢問為何只開放結婚狀況時,政府回應指因經屋資源有限,只可根據實際情況操作。

法案提出若申請人的配偶為非澳門居民,需要將配偶收入和資產一併計入家團,但配偶卻不納入家團成員。何潤生指委員會認同前者,但認為非澳門居民配偶不納為家團成員不合理,經討論後政府對意見表示接納,將調整法律條文,資產及收入限制亦會於申請時列明。

何潤生又指,政府通過公開諮詢顯示,超過一半人認為繼承雖為被動,繼承的金額要計算在資產限額,不超過限額便符合申請資格,委員會表示認同。

(編輯:李倩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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