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強行性的法律規定

毋須以物業登記方式重新宣示
11/0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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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須以物業登記方式重新宣示

有公司欲就用作經營幸運博彩娛樂場的獨立單位或土地的抵押事宜,向物業登記局提出登記申請,要求以附註方式增加有關抵押登記內容。有關提請先後被物業登記局、初級法院及中級法院駁回。中級法院指出,毋須以物業登記的方式再度就法律已規定的限制重覆作出公示行為,因此認為有關要求是不必要。

物業登記局於2019年1月23日作出批示,駁回抵押權人甲銀行於2019年1月4日提出的登記申請,乙股份有限公司針對有關批示,先後向初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提出司法上訴,請求撤銷有關決定及批准以附註方式增加X房地產的抵押登記內容。

根據乙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登記申請,其希望在X房地產的抵押登記內增加以下登記說明,包括關於《民法典》第690條規定的涉及抵押的「不容許之約定」;有關用作經營幸運博彩娛樂場的獨立單位或土地在相關幸運博彩轉批給合同終止或完結時,在其上設定的抵押亦告失效;3.當發生上述抵押之失效時,相關用作經營娛樂場的物業將歸屬澳門特別行政區所有,並同時須解除在物業上設定的一切抵押及其餘負擔。

中級法院合議庭判案後昨(10)日發文解釋,指上述有關抵押之「不容許之約定」乃一項強行性規定,即立約人不能透過他們的意思表示去排除有關規定的適用。即使物業登記內沒有記載該強行性規定,亦不會有損物業登記的公示性。

合議庭又指出,對於甲銀行(抵押權人)而言,其抵押權是以幸運博彩批給或轉批給合同而產生的土地批給權利為基礎,一旦土地批給的基礎不在存,理所當然地在其上設定的抵押權亦應當消滅。

合議庭認為,乙股份有限公司只是重申法律規定的後果,有關表述毋須記載於物業登記內。因此裁定上訴理由及請求不成立。

中級法院表示,強行性的法律規定毋須以物業登記方式重新宣示和公開。(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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