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凡航空2億貸款案完成調查

廉署:審批部門監督工作嚴重不足
17/0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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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完成工商業發展基金向非凡航空發放借貸援助的調查報告。(資料圖片)

工商業發展基金貸款非凡航空逾2億元公帑一直未能收回,廉政公署於2008年展開專案調查,廉署今(17)日公布有關調查報告,當中未發現有人在過程中故意違反刑事法律規定。但有關部門在審批非凡航空借貸申請中,未嚴格要求申請文件的完整性及審視申請人的償還能力,對還款保證的要求及監督也欠缺嚴謹。廉署認為,負責審批、跟進和監督有關貸款個案的公務員未能做到盡職盡責。

報告詳細梳理工商基金在2008至2009年向非凡航空發放5次共2.12億澳門元貸款援助的經過。報告指出,非凡航空每次向工商基金申請貸款援助,均由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開會討論經濟局製作的報告書,並由時任經濟財政司司長或時任行政長官同意批准。然而,各成員均向廉署表示對航空行業營運及財務運作缺乏專業知識。在審批非凡航空貸款申請時,沒有參照其他相適應法規,沒有成立包括專業人士在內的評審委員會,也無邀請有助決策的專業人士列席會議。

非凡航空會計帳目欠完整

廉政公署亦發現非凡航空的文件散亂無序,銀行交易和會計紀錄資料零碎欠完整,會計帳目裏只有未經核數師審核的財務報表。非凡航空的主要股東鷹揚航空則以本票作為擔保,有權限當局卻從無嚴格審查其償還能力。此外,亦無對非凡航空的財務狀況審查跟進,非凡航空從未履行任何還款協議,還不斷請求把貸款延期償還,期間還曾把借貸援助的款項,部份用作歸還予非凡航空個別行政管理機關成員之前以私人名義向該公司作出的貸款,未按跟工商基金簽訂的援助協議的要求,將有關援助款項直接用於改善企業的經營狀況用途,更無依時提交協議中所訂明的援助款項具體運用報告,這些違反借貸協議的行為,可能已產生相關民事合同責任。

廉署稱,正正是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這種辦事怠忽的態度,對非凡航空的不合作態度似乎完全束手無策,導致行政當局在整個借貸事件中,被置於完全被動的境況。

廉署:有關當局行為需檢討

廉署並在報告中剖析了非凡航空及其股東、行政管理機關成員的行為,以確定是否存在違反刑事法律,結果認定,該等人士無為非凡航空製作嚴謹的財務報表及會計帳目,有可能觸犯非蓄意破產罪,但有關罪行告訴權已因期限屆滿而消滅,而其他行為均未有充足跡象顯示滿足有關犯罪構成要件。

此外,廉政公署也分析了工商基金管理委員會成員及其他曾參與其中的公務員的行為,現存證據亦未能證實已符合受賄作合規範行為罪、濫用職權罪及瀆職罪的法定構成要件。然而,廉署認為,對於有關當局及人員的行為,在行政違法、行政失當情事,乃至法律完善的層面上,均存在若干值得檢討與深思的問題。

報告批部門監督工作嚴重不足

廉署又發現非凡航空從首次借貸申請獲批之後,就一直無視工商基金在隨後每次申請時作出的多番催促,遲遲不提交經會計師或核數師審核之會計帳目及財務報告,而工商基金卻仍一次又一次地接受及繼續建議批准向非凡航空提供借貸援助。此外,無論是工商基金抑或其監督實體,均無對作為擔保人的鷹揚航空控股的還款能力,作出或督促作出相關審查。對於一間在澳門境外開設的私人公司的財務狀況,竟然無人認真過問,就允許其代表以擔保人身份在有關本票上簽署作保證。顯然地,在非凡航空借貸申請的審批過程中,即使在文件蒐集、資訊分析及報告質量的要求及監督工作上都嚴重不足,明顯欠缺有效及密切的跟進。

廉署建議,及早推動和完善對工商基金援助使用的監察機制的立法規範,尤其必須建立完善的借貸擔保機制,明確規定工商基金的巨額貸款應以具有實質償還能力的資產作擔保,嚴格審查擔保人的資產,確保債務人在未能按時還款時能以有關資產償債,避免耗費資源啟動法律程序但最終追討不果。同時,還必須建立必要的風險預警及控制的機制,確保特區公帑不會因寬鬆的信用及監管而備受損害。 (編輯:袁金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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