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部隊或禁參與政治社團活動

政府:需按法律及國際慣例判定其性質
11/0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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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需按法律及國際慣例判定其性質
政府:需按法律及國際慣例判定其性質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向一眾傳媒總結會議內容。(鍾佩欣攝)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1)日細則性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保安司司長黃少澤等官員列席會議。

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是次會議審議約40條條文。法案中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不應參與違反紀律的集體示威、不應參與任何政治或工會性質的團體或由該等社團展開的任何活動等特別義務。政府代表指出,現行法律已有相關的條文規定,局方會按照特區法律,以及國際上慣例判定該活動是否屬於工會或政治性質。

有委員反問,兩人或以上提出建議或申述,是否已違反規定,政府代表回應指出,根據第5/94/M號法律,當由一組人士透過單一件工具提出以及由代表有關成員的一法人以集體名義提出,則視為集體,即或有機會違反相關義務。但政府代表強調,處理有關方面的認定判斷,需要考慮實際情況。

法案又建議,有關紀律決定作出之前需聽取紀監會的意見,有委員關注若果紀監會以及預審員意見不一,應如何處理,建議政府可在條文中詳細說明。政府代表回應指,按照一般情況下,有關權限實體一定會說明理由,亦強調聽取紀監會意見屬於強制性。

條文中建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有義務就其家團成員組成及增加,以及需就所有取得學歷或完成高等技術課程等有關技術水平及文化程度改變作出通知。政府代表指出,考慮到紀律部隊工作上需保護市民安全等的性質,以及收取相關家庭津貼等要素,認為有義務作出通知。

條文中提及有關人員需向有需要求助市民提供其能力範圍內一切協助及資訊,有委員關注是否會作支援,政府代表回應時表示,有關工作涉及其語言、法律能力等培訓,政府會安排培訓等的支援工作。(編輯:鍾佩欣)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今(11)日細則性審議《保安部隊及保安部門人員通則》。(鍾佩欣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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