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續討論都市建築法

研判豁免進入兩場所不需司法命令狀
02/0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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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豁免進入兩場所不需司法命令狀
研判豁免進入兩場所不需司法命令狀

委員會主席陳澤武及秘書黃潔貞作會後總結。(李燊攝)

立法會二常會今(2)早繼續討論《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法案中有關勒遷條文中進入特定場所規定與「防火安全法」相關條文相似,需要獲得司法命令狀方可進入,當局正研判是否豁免律師行及私人醫務所兩類場所。

法案第15條規定建議,為使建築物經常保持良好使用條件,尤其是安全、衛生和整體美觀方面,當有需要時,應進行建築物保養及維修工程。委員會對條文中的「當有需要時」有疑問,認為「有需要時」即非強制性,但法案又規定如違反本法律的規定,且無規定特別處罰時,對自然人科澳門元2,500元至50,000元罰款,對法人科處澳門元5,000元至10萬元罰款。委員會指出,相關罰則是否不適用於處罰違反第15條規定的情況。

法案又建議,勒遷並不豁免須事先取得司法命令狀後方可不經任何人同意進入其住所。陳澤武稱,現時法例除民居外,律師行及私人醫務所也需要取得司法命令狀,同時正在立法會審議的《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法案也有相關條文,陳澤武引述政府意見,指若防火安全如此危急,如傳媒機構、銀行、會計師行等機構也有私密文件,為何只有律師行及私人醫務所需要取得司法命令狀,當局正研判是否豁免這兩類場所,他稱委員會認為兩個法案應相配合,希望了解政府取態,是否兩個法案均豁免兩類場所。

此外,法案又建議如土地工務運輸局人員於勒選及拆卸現場發現具價值的文件或動產,須編製載有該等文件或動產清單和照片記錄的事件筆錄,該筆錄須由協助行動的治安警察局人員共同簽署。當中,「具價值的動產」是指價值明顯超過澳門元一萬元。委員會對動產的估值存疑,而文件的價值又如何評估?認為除工務局及治安警等部門在場外,會否需要財政局、消防局等其他政府部門在場?

陳澤武又稱,是次為討論該法案的第三次會議,形容「進度唔錯」,預計再經兩次會議後,將會整理問題清單,農曆年後會邀請政府代表列席會議。(編輯 : 李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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