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審《都市建築法律制度》。(梁佩茵攝)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續審《都市建築法律制度》。二常會主席陳澤武會後表示,法案建議未經當局或其他主管實體書面預先許可而撕除、毀滅、損壞或更改所張貼的有效禁制令或勒遷令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120日罰金。委員關注其罰款較重,估計最高罰款高達250萬,而30多年前相關的法令罰款僅1,000至10,000澳門元,幾十年間相差幅度逾200倍,冀政府解釋調整幅度的原因。
另外,法案提出反對或妨礙執行監察職務及執行勒遷行為的人士,可被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 120日罰金,委員會認為,政府應舉例清晰說明當中何謂「反對」的行為。陳澤武預料,明日將完成首階段審議工作,將列舉問題集予政府,相信農曆新年假期後邀請政府代表列席。 (編輯:梁佩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