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昨(1)日繼續細則性審議《澳門出入境管控、逗留及居留許可的法律制度》法案。委員會主席黃顯輝會後表示,三常會關注法案如何與個人資料保護法律銜接,抑或法案是優於個人資料保護法。他解釋,例如政府在訂定公共地方錄像監視法律制度時,亦提及有關做法需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黃顯輝又引述會上有委員關注生物識別資料,例如指模、面容識別等儲存期限,假如被濫用或竊取時有沒有相關法律作出規範,三常會希望政府解釋。此外,三常會又討論到法案第60條建議賦予酒店經營者需要登記非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特別逗留證或外地僱員身份認別證的住客及其16歲以上陪同者入住及離開酒店場所的資料,並將有關資料通知治安警察局;假如有關人士拒絕可以此為合理理由,拒絕提供住宿。委員會希望了解政府的立法原意。
法案第62條則建議如乘客、乘務員、船員或機組人員被拒入境,將相關人員送至澳門的運輸經營人應將他們送返,否則有關人等逗留澳門期間的開支由運輸經營人承擔。黃顯輝指,有關條文在現行法律亦有規定,但關注假如運輸經營人因為遇上不可歸責的因素而無法達成要求時,政府是否要區分情況並作出相應處理。
立法會第三常設委員會主席黃顯輝總結會議情況。(吳泳欣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