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聯辦勞動債權制度講解會

保障僱員債權被拖
04/01/2016
24532
收藏
分享
保障僱員債權被拖

《勞動債權保障制度》於本月1日生效,該法律是為了僱員因勞動關係產生的債權被拖欠報酬等時,獲得基本保障,同時設立了具法律人格的勞動債權保障基金。工聯總會與勞工事務局早前在工聯大廈舉行講解會,有逾百名各行各業工會的理監事等人士出席。

工聯與勞工局舉行《勞動債權保障制度》講解會,逾百名各行各業工會的理監事等出席。(工聯圖片)

工聯總會理事長鄭仲錫表示,破產欠薪問題 屢為社會詬病,近年來「因工作關係引起的債權」發放款項不斷上升,2014年批准金額已升至746萬9,999.8元,批准支付數目為171個,均由社保基金支付。勞工界早於2005年提出設立獨立的破產欠薪墊支制度,經過十年的努力爭取,成功推動成立《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這既是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重要條件,也為實現維護僱員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健康發展、共享和諧社會福祉的重要保障和基礎。

會上勞工局代表介紹《勞動債權保障制度》的內容,該法律保障的債權為僱員在勞動關係終止後未獲支付的下列債權:一,基本報酬、賠償或補償,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二,工傷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為限;三,因僱主的聘用許可被廢止導致外地僱員有權收取的解僱賠償;四,外地僱員的住宿費,但僅以勞動關係終止前六個月內產生者為限;五,外地僱員的回程費。僱主已購買勞工保險但保險公司因破產未能向僱員支付工作意外或職業病的損害賠償,無論勞動關係是否終止,有關僱員的債權同樣受上述法律保障。

此外,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其家屬(第40/95/M號法令50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士)亦獲上述法律保障支付有關損害賠償,但僅以僱主未有購買勞工保險,或僱主已購買保險而保險公司破產的情況為限。法律還為解決利害關係人(僱員,以及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的燃眉之急,《勞動債權保障制度》還規定了墊支制度。利害關係人可於下列期間向該基金申請墊支不超過受保障債權一半的款項:一、僱員,自勞動關係終止後45日內提出;二、利害關係人,在保險公司破產程序進行期間提出;三、因工作意外或職業病引致僱員死亡的家屬,自僱員死亡後的45日內提出。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