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會完成討論《修改第33/2020號行政法規〈帶津培訓計劃〉》行政法規草案。經綜合分析社會各界對「帶津培訓計劃」的意見及計劃實施情況,特區政府對參加計劃的次數、要件及津貼發放的條件作出修訂,主要內容如下:
一、增加參加培訓計劃的次數。原規定每名合資格居民僅可參加「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及「提升技能導向帶津培訓計劃」各一次,現修改為可參加各兩次。同時,曾參加由勞工事務局開辦「技能提升及就業培訓計劃」的人士,亦可參加「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一次。
二、放寬對完成課程的要求。除因病缺勤外,屬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規定的合理缺勤,或經提交書面解釋及倘有的證明文件並獲勞工事務局接納為合理缺勤者,且缺勤總時數不超過課程總時數的20%亦視為完成課程,可按比例獲發培訓津貼。
三、調整完成高等教育課程的人士參加「就業導向帶津培訓計劃」的要件,放寬至2020年之後完成高等教育課程且非受僱者亦可報讀。
四、「提升技能導向帶津培訓計劃」適用範圍擴展至博彩業僱員,並取消僱主推薦僱員參加課程的五個名額上限,而不獲僱主推薦、處於無薪假的僱員亦可自行申請。
上述規定亦適用於行政法規生效前已開辦但仍未結束的培訓課程,若學員在行政法規生效前出現因病缺勤以外的其他獲接納的合理缺勤,可於行政法規生效之日起15日內,向勞工事務局提交書面解釋及倘有的證明文件。
行政法規自公布翌日起生效。(編輯:陳駿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