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消息,一名女子冒用已逝世丈夫醫療券,被檢察院提起控訴。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該女子數罪並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期二年執行。涉案女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認為量刑過重,要求改判罰金或較輕之徒刑。中級法院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成立,予以駁回。
案情指,一名女子2015年利用已逝世丈夫的澳門居民身份證在醫療券自助列印機列印了12張醫療券。之後,在醫療券的使用者簽名一欄上假冒丈夫作出簽署,並使用該醫療券支付診金。衛生局在進行結算程序時發現上述12張醫療券是在已逝世丈夫去世後才被使用,從而揭發事件。
初級法院合議庭經審理後裁定,該女子以直接正犯和既遂行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51條第1款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使用他人之身份證明文件罪」,判處七個月徒刑;以直接正犯和既遂方式觸犯了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偽造文件罪」,判處九個月徒刑;以直接共同正犯和未遂行為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11條第1款、第2款結合同一法律第21條及第22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詐騙罪」,判處三個月徒刑;數罪並罰,合共判處一年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涉案女子不服,向中級法院提起了上訴,認為量刑過重,要求改判罰金或較輕之徒刑。但中級法院的裁判書製作法官認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明顯不能成立,並對上訴作出簡要裁判。包括指出,醫療補貼計劃的受益人包括全體澳門居民,每名居民的受益金額僅限個人享用,所動用的資金是公帑,上訴人的行為不但是為自己謀取不應得的利益,更是對澳門整個醫療制度和醫療資源的侵犯,影響甚廣。關於量刑過重方面,法官指出原審法院在量刑時依據上訴人的罪過及預防犯罪的要求,經充分考慮對其有利和不利的所有情節,在法定的最低刑及最高刑刑幅之間,定出了上述具體刑罰。綜上所述,裁判書製作人裁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明顯不成立,予以駁回。(編輯:劉艷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