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降設備法》諮詢報告出爐

維修檢驗實體安排 近半意見不認同
01/0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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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修檢驗實體安排 近半意見不認同

有意見擔心,新法規實施後本澳的維修保養和檢驗實體及其相關人員是否足夠。(資料圖片)

升降機類設施還包括自動行人道,其安全監管直接影響市民的出行安全。(資料圖片)

通往行人天橋的扶手電梯同樣屬於《升降設備法律制度》的規管範疇。(資料圖片)

當局諮詢文本建議,升降類設備完成年檢後 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 (《力報》攝影組攝)

根據工務局資料,本澳現時共有9,267個升降機類設施,包 括7,577部電梯、1,634個扶手電梯及56條自動行人道,數量 不少。為確保升降設備有效運作及安全性,特區政府在 2013年推出《升降機類設備的審批、驗收及營運制度指引》,但有關指引屬自願性質,對監管工作未能充分發揮作用,對使用者安全存在隱患,因此,特區政府制定《 升降設備法律制度 》法案,強制每年一次定期檢驗 , 並於今年4月進行公開諮詢 , 工務局昨(31)日公布《諮詢總結報 告》,七成意見對諮詢文本內容表示認同或中立,大部分意見期望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但有近五成意見對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的安排持不認同態度。特區政府承諾會充分考慮諮詢意見,並跟進後續立法工作。

法案建議責任人須為升降設備作登記,並聘請維修保養實體對升降設備進行恆常的保養和維修,以及由檢驗實體進行每年 一次定期檢驗;在完成每年的定期檢驗後,可透過檢驗實體申請發出檢驗合格聲明書並於設備當眼處展示。責任人若容許不具備有效檢驗合格聲明書的設備供人使用,或檢驗及維修保養實體違反法律要求等,依情況可被科處10,000至40萬元罰款。

文本建議的升降設備適用範圍包括載人升降機、載人及貨物的升降機、車輛升降機、電動扶梯、電動步道及載客用平台。責任人是指,升降設備所屬的建築物或獨立單位的業權人或承租人;升降設備若為樓宇的共同部分,責任人為全體小業主、管理實體。

逾半意見認同立法方向

工務局諮詢總結報告指,在48天的諮詢期內共收集到415份意見及建議。經統計分析,是次諮詢中,認同諮詢文本佔55.6%,對制度內容中各議題多以無明確態度或中立為主(56.7%- 100.0%);而對維修保養實體、檢驗實體的不認同態度(46.6%; 48.5%)稍高於無明確態度或中立態度 (45.5%;40.6%),反映是次諮詢得到社會各界普遍認同和支持法案。綜合分析上述意見內容, 對諮詢文本認同的意見主要認為文本的立法方向正確,認為制度立法可保障升降設備使用安全,亦有期望盡快完成立法工作。亦有部分意見對制度內容中涉及升降設備關係方的維修保養實體和檢驗實體表示不認同,認為文本訂立內容有別於現時市場操作模式,現時檢驗實體數量不足應付市場需求,設立協力廠商檢驗實體做法無助業界日常維修營運或提升保養安全,建議維持由維修保養實體負責檢驗及簽署證明書,或由維修保養實體聘請獨立檢驗工程師負責;其次為擔憂發生意外時,維修保養及檢驗實體責任歸責難釐清等。

市民關注管理費調升

總結報告指出,亦有意見提及法律生效後業界的人力資源問題,包括關注是否有足夠工程師滿足市場需求、維修保養和檢驗實體及其相關人員是否足夠、擔心規範須聘請全職工程師或增加企業的營運壓力、現存檢驗實體能否承擔大量檢測工作總結報告提到,是次公開諮詢也收集到對《升降設備法律制度》諮詢工作的其他意見及建議,如關注法律生效後引致管理費或維修檢驗費用調整的問題,有意見關注文本建議由協力廠商檢驗實體進行年檢,預料增加管理費/維修檢驗費用;部分意見指法律生效雖可能引致管理費或維修檢驗費用調升,但能保障到生命安全是值得的。

全澳共有逾9,000個升降機類設施,當局何時建立《升降設備法律制度》加強監管,備受市民關注。 (《力報》攝影組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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