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總部舉行「修改第16/2001號法律《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公開諮詢」新聞發布會,經濟財政司司長辦公室顧問甄綺蓮表示,諮詢文本中新增兩項刑事責任,分別是「非法接受現金或其他款項的存放罪」,以及「拒絕博監局或協助博監局執法人員進入及逗留者接受監察的地點,構成普通違令罪」。
「非法接受現金或其他款項的存放罪」方面,當承批公司以自己名義,或透過股東或僱員,接受他人現金存放,而且支付或承諾支付一定報酬或其他形式的回報給當事人,如果沒有其他刑罰,將處以五年徒刑或科處罰金;任何人假借承批公司或博彩中介人名義,令別人誤解或欺騙他人相信有關人士與承批公司或博彩中介人有密切聯系,而非法接受現金或其他款項,都會處以五年徒刑或科處罰金。
而行政違法責任方面,將訂定完整的處罰制度,以有效作出監管。 (編輯:陳嘉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