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公司虛報資料避員工工傷賠償

無良僱主獲判刑一年半
31/10/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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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良僱主獲判刑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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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公布一單案件顯示,有企業僱主在尚未完成對員工賠償責任的前提下,申請註銷公司,並謊稱涉案公司一段時間內容無運作以及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被檢察院控以觸犯澳門《刑法典》第244條第1款b項,結合第245條所規定及處罰的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判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期二年執行。

案情指,涉案僱主於2014年3月25日至2018年10月3日,為涉案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東。2018年4月30日,有僱員在上述公司的地舖閣樓工作期間,被同事搬運的裝有朱古力之紙箱碰撞到右腳跟,導致右腳踝被壓傷。2018年6月7日,該僱員就上述工傷意外之事到治安警察局求助,並在同年7月5日向勞工事務局進行工作意外申報。該僱員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地點因執行僱主的指令而發生之意外,根據第40/95/M號法令第3條、第4條及第46條的規定,在涉案公司沒有購買勞工保險的情況下,涉案公司須向其承擔賠償責任,其中包括醫療費用、暫時絕對無能力之損害賠償及長期部份無能力之損害賠償。但僱主為逃避承擔工傷意外賠償責任,於2018年7月14日,要求僱員簽署一份「協調書」,由僱主與涉事同時合共向該僱員支付4,000澳門元的賠償,並要求其永遠不能再追究該事件的責任,及前往警方銷案。

此外,在2018年9月之前,該僱主一直與勞工事務局調查員有聯繫及按時提交相關資料,直至2018年10月3日,該僱主向澳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申請註銷涉案公司,謊稱涉案公司在2018年1至9月份並無任何運作,營業結果為零,及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但實際情況是,該公司在2018年4月30日仍在運作,且有關工傷意外的債務尚未結算,因此被檢察院控以觸犯一項僞造具特別價值文件罪。

初級法院刑事法庭合議庭對案件作出審理。合議庭指出,僱主的行為使涉案公司並無任何資產和債權或債務用來分配及承擔這一法律上重要之事實,不實地載於商業登記之官方文件內,使得涉案公司完成清算而消滅。相關不法行為導致政府動用勞動債權保障基金,為涉案公司墊支47,249.01澳門元的工傷意外賠償,當中仍未包括受傷僱員之後的醫療費用。(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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