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違法交易證券1.2億港元

金管局促藍山國際書面辯護
29/1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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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局促藍山國際書面辯護
金管局促藍山國際書面辯護

金融管理局發公告,對一家公司及其兩名負責人提起違法行為程序,指涉嫌違法進行有價證券投資交易,涉及金額近1.2億港元,要求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提交書面辯護。

公告指出,考慮到未能透過郵遞方式向其作出通知,以及有強烈跡象顯示「藍山國際有限公司」及兩名陳姓負責人(均為香港居民),在其位於澳門宋玉生廣場東南亞商業中心15樓I及H座的辦公室內,在未經許可下,以慣常及營利方式,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期間,以持續方式及在沒有許可下,從事金融中介人專有活動,即進行有價證券(債券、股票及基金)的投資交易,在澳門招攬客戶並於澳門簽署相關合同,投資總金額達119,180,000港元。

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該告示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刊登之日起計30日為通知期,通知被訴人於通知期告滿後20日內提出書面辯護,並可附同或申請相關的取證方法。

利害關係人可於辦公時間到澳門東望洋斜巷24及26號澳門金融管理局大樓參閱有關卷宗。倘被訴人在法定期限內不呈交書面辯護,局方可依法處罰。

早在2020年4月,金管局就曾表示接獲有關「藍山國際有限公司」所營業務的查詢,證實有關實體從未獲許可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從事任何金融活動。當局當時還呼籲,巿民應透過獲許可的金融機構進行金融相關活動,以免受騙及遭受不必要的損失。金管局稱,根據《金融體系法律制度》規定,只有獲許可金融機構,方可在澳門從事金融活動。任何人士或實體未經許可而於澳門從事受監管金融機構之專有經營活動,均構成《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所指的「特別嚴重之違法行為」,最高可被科處500萬澳門元的罰款。(編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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