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法》獲細則性通過

金融機構受託將有法可依
04/1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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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昨日細則性審議通過《信託法》,為本澳發展現代金融產業奠定法律基礎。 (東方IC 圖片)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表示,《信託法》是本澳財富管理、現代金融的重要法律,需要有「零到一」的過程。 (陳宇東攝)

本澳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設更進一步,立法會全體會議昨日細則性審議通過《信託法》,補足了現行民商法律在信託制度規範上的缺漏,為本澳信託業務提供保障與信心,也為未來開展更多金融商業行為、發展現代金融產業奠定了基礎。【本報記者陳宇東報道】

信託制度是現代金融中的重要一環,涉及財富管理、財產託管、財富傳承、資金融通、投資理財、稅務籌劃等多種目的,是發展金融產業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

昨日通過的《信託法》訂定了澳門一直缺失的信託法律制度,在信託的設立、消滅、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的能力義務等作出明確規範,以促進信託業發展。

立法兩步走 未來逐步完善

目前本澳《信託法》首先以金融機構作為受託機構,暫不包括公益信託或目的信託,主要因為本澳目前未有公益業務和公益機構監管的法律制度,有待未來增補。

經濟財政司司長李偉農解釋,《信託法》是本澳財富管理、現代金融的重要法律,但相關的發展需有「零到一」的過程,因此現時除了要有《信託法》外,亦要確保其執行過程中法律主體的保障,所以當局經深思熟慮後先以金融機構作為受託主體,考慮到現時金融機構較完整的相關制度來確保法律主體的運作,行政當局亦有足夠的手段進行有關的監管。

他又指,《信託法》的立法工作分「兩步走」,首先以各金融機構作為受託機構,主要針對信託的基本制度,而私益或公益的信託只要符合法律的相關條件,都可以訂立有關的信託關係。《信託法》未來會逐步完善,包括納入除了金融機構以外的受託人,但過程需要積累,目前未有時間表。

學者:有助形成專業財富管理市場

澳門管理學院院長唐繼宗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在本澳沒有《信託法》之前,是很難將自身財產轉移給第三方(即受託人)幫其進行財富管理,這樣的財產委託關係會出現信心不足及保障不足的情況,所以當有了《信託法》後,是有利於澳門現代金融業發展,尤其是財富管理部分。

他舉例,如果以前一名人士有一筆財富,在沒有《信託法》前,該名人士委託其他受託人幫其進行管理這筆財富時,保障和信心都是相對不足,法律生效後便可以委託專業金融機構幫該名人士進行投資及管理財富,而信心和保障都會得到提升。

唐繼宗指,《信託法》有利於經濟多元發展當中的現代金融發展,特別是在深合區方案中也提出發展現代金融產業,認為或可以形成一個專業財富管理市場,有利於該筆資金可以更加有效地運用。法案中特別提及一些專業實體才可以進行財富管理,這類財富管理的專業企業可能因為法案生效,變得更加豐富或結構更加多元。

金融體系法律制度獲一般性通過

另外,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金融體系法律制度》法案,法案建議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增加制度靈活性;又建議增加行政管理機關成員數目,以及提高監察機關的適當資格及組成的要求等。

李偉農介紹,為適應未來金融業的發展,是有需要設定不同的銀行牌照。是次法案引入「有限制業務銀行」,牌照種類將來包括批發銀行、零售銀行、投資銀行等等。監管方面,政府將全盤考慮金管局未來發展,除了監管外亦需涉及發展功能,因應相關制度和業界發展調整金管局職能。

金融科技項目將設臨時許可制度

金管局行委會主席陳守信又指,法案就金融科技項目的試行設立臨時許可制度,有別於其他市場只可應用銀行或金融機構的監管沙盒,本澳將來若在風險可控下,以臨時許可方式容許科研公司或學術機構試行金融科技,開放並靈活推動本澳現代金融業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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