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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火法助解火災隱患
27/01/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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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火法助解火災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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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防火法助解火災隱患

新法生效後,消防局開展樓宇防火安全大規模排查工作。 (消防局圖片)

法律賦予土地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權力。 (消防局圖片)

消防局人員對市民進行勸喻及要求改善。 (消防局圖片)

踏入冬季,本澳近期發生多宗火警事故,對市民生活影響甚大,火災無情,警鐘長鳴。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已於2022年8月17日起正式生效實施。消防局為多個團體舉辦《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講解會、開辦「防火安全負責人培訓課程」、持續走訪社區宣傳新防火法,以及開展樓宇防火安全大規模排查工作,目的就是要消除火災隱患。

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5/2021號法律《樓宇及場地防火安全的法律制度》有明確劃分執法權限,該法新增消防局作為職權部門,賦予消防局在防火安全方面具有監管權和處罰權。簡單而言,土地工務局職權一般(包括處罰)在建築方面,疏散通道上的阻礙:固定物(如違法安裝的門或鐵閘等)。消防局職權則在防火安全系統方面,疏散通道上的阻礙:非固定物(如在消防通道的傢私或雜物等)。消防局還負責下列職務及實體的註冊制度:實施防火安全系統專業計劃的職務、檢查、保養和維修防火安全系統的職務、第三方合資格實體。

在明確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責任人及一般義務方面,法律明確規定維持安全條件的責任人及其義務,以加強樓宇及場地的消防安全,不履行則須承擔相應的處罰。原則上,樓宇或場地的所有人必然是維持安全條件的責任人。亦有規定於特定情況,特定的人也須承擔防火安全的責任:非居住用途的樓宇及場地,是經營者的責任;樓宇或樓宇部分的獨立單位的承租人、用益權人或其他佔有人或持有人等。樓宇部分的共同部分,屬分層建築物管理機關(管委會),又或因沒有在任的管理機關成員而獲分層建築物所有人大會(業主大會)聘用的分層建築物管理企業主(物業管理公司)的責任。

明確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特別義務

一般義務方面包括以下幾點,確保供消防員介入的可通達外牆的周邊區域長期保持清空;長期保持疏散通道清潔及暢通;保持隔火門關閉,確保其不被阻塞;關注所有防火安全系統的保養及操作性能等。

關於明確維持防火安全條件的特別義務方面,法律訂明因應樓宇的不同高度級別及用途,需遵守相應特別義務:聘用合資格商業企業主(消防公司)是指透過合同方式聘用合資格商業企業主(消防公司),提供防火安全系統的檢查、保養和維修服務,但屬居住用途的P級及M級樓宇(低於7層)除外。合資格商業企業主(消防公司)應需履行相應的義務,如至少每十二個月檢查和保養防火安全系統一次;每年向消防局提交證明有關防火安全系統運作良好的聲明書等等。

設置安全崗方面,下列每幢樓宇,須設有「安全崗」:MA級(高於17層)的樓宇;用作旅館業、商業或集體設備及服務業用途的A 級(約7至17 層)的樓宇;用作公眾聚集、工業及停車場用途的A級及M級(約3至17層)的樓宇。安全崗最多可服務三幢樓宇(MA級不適用),但須同時符合:該等樓宇用途相同,並由同一實體管理;經消防局評估具體情況的風險因素後並獲批准。

配備防火安全負責人及其義務包括下列樓宇,須聘用及維持一名經消防局培訓及認證的「防火安全負責人」:A級中最高分級(約10至17層)的樓宇;需設有安全崗的樓宇。防火安全負責人僅可在一幢樓宇或一個場地執行該職務,但可兼任同一樓宇或場地的管理員職務;防火安全負責人有其必要履行的義務,如:替代維持安全條件責任人履行義務(如:長期保持疏散通道清潔及暢通、關注所有防火安全系統的保養及操作性能等);持續更新載有與該等工作有關的所有事件的紀錄簿冊;確保樓宇或場地的任何使用者可隨時查閱應急計劃。

強化防範措施及合法性監督措施,在非法工程上,土地工務局可命令禁制工程以及採取其他都市建築物合法性監督措施,如:命令更正或修改工作、或拆卸工程等。違規的防火安全系統方面,消防局可命令中止安裝系統、進行更正或更改工作,以及替換系統。

工務局 消防局執法享有公權力

相關法律明確賦予土地工務局及消防局人員在執行職務時享有公共當局權力:知會進入理由後,可進入任何樓宇或場地(但屬具居住准照的樓宇、律師事務所或醫療診所,則須所又或取得司法命令狀);命令提供與防火安全有關的設備及文件作分析;命令作出特定的措施,如:命令移走或清理疏散通道上的物品或污穢物等。

阻礙疏散通道情況方面,訂定了土地工務局(倘阻塞屬固定物)及消防局(倘阻塞屬非固定物)依職權可採取特別的防範措施:第一,可例外地給予五個工作日的補正期間,以補正不規則情況;第二,若於上述期間內不補正,便採取強制執行移走令,進行移走及清理;第三,如屬阻塞通風或排煙設施、又或物質具危險性等嚴重危險情況,可即時採取強制執行移走令,進行移走及清理;第四,因移走及清理而產生的費用,及保管人的報酬,由違法者承擔。

防火安全負責人義務

根據新的法律規定,部份樓宇需維持一名經消防局適當培訓的防火安全負責人持續提供服務。法律規定,以下既樓宇都均須聘用一名經消防局培訓既「防火安全負責人」持續提供服務:第一,不論其用途且屬A級中最高分級的樓宇(約10至17層);第二,屬任何要求設有安全崗的樓宇,分別是屬MA級的樓宇(高於17層)、用作旅館業、商業或集體設備及服務業用途且屬A級的樓宇(約7至17層)、用作公眾聚集、工業及停車場用途且屬A級及M 級的樓宇(約3至17層)。而作為防火安全負責人按法規有其必要履行既義務,包括持續更新事件既紀錄簿冊、向消防局通報火災發生並在必要時提供協助等等;另外,亦要替代業主履行保持疏散通道清潔及暢通,保持隔火門關閉等維持安全條件的義務。

消防局完成數宗違法處罰個案

新防火法實施後,消防局表示,自2021年起已開展一系列新法律的宣傳及推廣工作,並於2022年8月13日起持續派員到本澳樓宇進行消防安全大排查,截至2022年12月已排查近3萬戶單位。

消防局指,隨著新法律已正式生效一段時間,廣大居民及業界亦清楚自身應履行的責任及義務。為此,消防局於2022年10月17日起已正式對違法行為開展處罰程序,截至2023年1月,已完成3宗處罰程序,分別涉及在疏散通道上擺放手推車、椅子、鞋架等雜物,有關情況均屬於新法規定的嚴重行政違法行為,其中2宗已主動繳交罰款。倘違法者於法定期內不繳付罰款,當局將根據法律規定,依法通知財政局展開稅務執行程序,進行強制徵收,違法者還需繳付延遲利息及多項額外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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