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屋法》明年4月1日生效

申請收入上下限設定較經屋高
22/0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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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收入上下限設定較經屋高
申請收入上下限設定較經屋高

《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資料圖片)

當局擬在偉龍馬路興建夾心房屋。(資料圖片)

《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昨公布,《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自2024年4月1日起生效。政府同時公布夾屋申請條件、申請收入上下限,夾屋申請人及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上下限較申請經屋高,其中收入下限為申請經屋收入上限的一半,收入上限則為申請經屋收入上限的另加10%。

政府公報昨(21)日刊登《夾心房屋法律制度》法律,法律制定夾心房屋的建造和准入制度,並訂定相關單位的使用和出售條件。申請購買單位要件方面,符合法律規定要件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得以個人或連同家團的方式申請購買有關單位。申請由一名申請人提交,如屬連同家團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18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如屬個人申請,申請人須為年滿23歲的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連續或間斷居留至少七年。

在提交申請期間屆滿之日前12個月內,申請人須至少有183日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過申請人因下列原因而不在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期間,亦視為身處澳門特別行政區:(一)就讀由當地主管當局認可的高等教育課程;(二)住院;(三)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為在社會保障基金註冊的僱主提供工作;(四)公務、為澳門特別行政區服務而擔任職務或履行其他公務。

每月收入限額方面,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的每月收入下限等於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的50%;收入上限等於為取得經濟房屋訂定的每月收入上限另加10%。根據《夾心房屋法律制度》申請人及其家團成員每月收入的下限及上限、資產淨值上限由公布於《公報》的行政長官批示訂定。

總月收入較低者排列在先

申請須透過電子平台向房屋局遞交經適當填妥及簽名的申請表。獲接納申請的排名,應根據提交申請時申請人及其家團的社會經濟及居住狀況的評分作出,訂定評分因素時尤其須考慮:一、家團結構;二、家團人數;三、家團組成中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人數或比例;四、家團成員中是否有載於取得夾心房屋或經濟房屋,又或獲發放取得或融資租賃自住房屋的貸款補貼的另一申請表內。

申請名次是按最後得分依次由高至低排列。如有一個以上申請的最後得分相同,總月收入較低者排列在先;如仍出現相同的情況,則申請人年齡較大者獲優先排列;如仍有得分相同,則以電腦隨機抽號的方式排序。

禁售期提前解禁須局長批准

按法律的規定建造的單位,對其所設定的不可轉讓的期間,自房屋局交付單位使用之日起計,為期16年。不過夾屋16年禁售期內,證明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或在例外情況下有關家團成員死亡或屬於極重度殘疾,經房屋局局長可批准,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只可將單位售予房屋局,並向房屋局繳付補價的義務。而相關單位的售價為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在購買單位時所支付的價金,並須扣除以下款項:(一)為恢復單位的居住條件,尤其是影響樓宇結構、間隔或燃氣、水、下水道及排雨水系統而須進行工程的費用預計金額;(二)尚未繳交的管理費、水費、燃氣費、電費及電話費。

不可轉讓的期間內,僅可將單位作自住用途;不可轉讓的期間屆滿後,在首次出售按法律買入的單位時,房屋局享有優先權,如房屋局不行使第六款所指的優先權,須將單位售予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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