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常會審議《立法會選舉法》

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規定
29/11/2016
19342
收藏
分享
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規定
增擁護《基本法》及效忠規定

立法會第二常設委員會昨日召開會議,繼續就《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行政法務司司長陳海帆等官員列席會議。委員會主席陳澤武表示,二常會爭取能在下月9日簽署意見書,趕在法案規定「立法會選舉管理委員會」需在選舉前一年成立的限期前通過。二常會委員對法案中法律方面意見不多,但有多名議員,尤其是直選議員,就會否構成賄選等方面提出多個具體的個案,要求政府解釋。

立法會二常會昨日召開會議,繼續就修訂《立法會選舉法》進行細則性討論。 (李亮希攝)

政府闡明選舉宣傳活動的定義,以防止有可能出現的賄選情況。以任何方式舉行的選舉宣傳活動中,直接或間接向公眾,即為有投票權人士宣傳、明示或暗示他們票投某候選人,即屬選舉宣傳活動,經費需列入選舉宣傳,否則即屬賄選。此外,法案將規管選舉期間的社團活動,若活動中存在任何選舉宣傳之舉,卻不將活動列入選舉宣傳經費中,則會被視為賄選。

此外,有議員問到關於選舉宣傳期活動的聲浪問題,影響居民,政府則回應指,會因應選舉宣傳活動時段而對聲浪作出規管,而非按其音量大小。

而有關取消助選人制度,政府聽取二常會意見後,認為條文對助選人申報及登記上難以規範,或會再作修改。至於有關政府向立法會提交已修訂新文本中的新增規定參選人需要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聲明書」,陳澤武表示,二常會委員經政府解釋後一致贊成規定。

另外,就有關議員宣誓違規的處理方法,陳澤武指立法會法律顧問團隊正在研究中,包括立法會主席是否有權限判斷宣誓有效與否,以及由議員投票決定違規者喪失議席與否等;但他補充,當終審法院確認候任議員名單後,議員宣誓屬立法會的權限,與《立法會選舉法》的修法工作無關。

檢舉
檢舉類型:
具體描述:
提交
取消
評論
發佈

力報會員可享用評論功能

註冊 / 登錄

查看更多評論
收藏
分享

相關新聞

推薦新聞

找不到相關內容

七日預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