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性騷擾罪行下半年立法

「放生」淫語鹹相惹爭議
18/01/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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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淫語鹹相惹爭議
「放生」淫語鹹相惹爭議

政府建議修訂《刑法典》打擊性騷擾罪行,出席昨日電台時事節目「澳門論壇」的法務局官員透露,明白修法有逼切性,將在諮詢後盡快完成總結報告,爭取下半年進入立法程序。針對言語及圖像性侵犯行為,不納修法範圍,在論壇上續惹關注,有律師認為,現行《侮辱罪》已可追究,故無必要修法。

不少市民及論壇講者,昨日繼續關注言語及圖像上的性騷擾行為,應否納入「性騷擾罪」;有市民認為,色情笑話是人的生活需要,不應立法禁止;亦有市民指言語上性騷擾搜證困難,容易造成冤案。婦聯副理事長黃潔貞則重申,現時諮詢文本對性騷擾行為定義單一,若只用行政指引規範,約束性及阻嚇力不夠。

一女士在論壇發言希望當局增強對性罪行受害人支援,以免造成二次傷害。(袁金秀攝)

律師梁永本稱,無必要將言語或圖像上的侵犯,提升至性騷擾,因受害人現時可用《侮辱罪》追究。

法務局法制研究及立法統籌廳代廳長張涵表示,政府建議修法打擊性騷 擾,只限身體接觸是考慮要在受害人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且現時已有《侮辱罪》等法律規範,故不將言語或圖像納入性騷擾行為,而語言性騷擾,以行政指引方式處理,在其他地區亦行之有效,不一定要將之刑事化。

張涵重申,現行《侮辱罪》已規範言語性騷擾行為,故只將身體接觸,納入性騷擾修法範圍。(袁金秀攝)

防性騷擾指引受質疑

澳門大學社會學系主任李德認為,語言性騷擾需納入「性騷擾罪」定義範圍,才可起足夠阻嚇作用,因職場機構制定「性騷擾罪」指引,缺法律基礎,效用備受質疑。他稱,做出性騷擾行為固要受懲罰,若職場機構,包庇縱容亦要受處罰,才能令機構積極制定規章指引,防治性騷擾。黃潔貞則批評政府,從未清楚解釋如何透過指引防治語言性騷擾,要求政府帶頭做起。

有發言市民關注,修法後將持有及取得未成年人色情物品都可入罪,認為該等色情物品源頭是製作人,不應處罰觀看者。梁永本亦對此修訂有保留,他認為,行為人在家中瀏覽相關圖片或視頻,並無對人造成實際傷害,要將此納入刑事的處罰過高。

張涵回應稱,本澳需遵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及國際義務,亦要為社會樹立正確保護未成年人觀念,明白社會擔心,將來有人或無意瀏覽兒童色情網頁或圖片亦犯法,故在執法上會採刑事介入最低原則,至於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故意,則有待刑事偵查機關及檢察院調查。

梁永本又提到,受性騷擾後,受害人落口供時要將受害過程「原原本本」講一次,到法院時又要重覆,或對受害人構成「二次傷害」,建議容許受害人口供,在開庭審理時再使用。張涵回應稱,警方有專門針對性罪行落口供機制,包括獨立房間及由女警負責等,涉及16歲以下人士案件,亦不會公開審訊;教青局及社工局亦有專門機制,以及小組跟進,輔助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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