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遊法擬允旅遊合同轉讓

二常會冀清晰零團費定義
22/0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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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會冀清晰零團費定義

立法會二常會昨(21)日完成《旅行社業務及導遊職業法》法案的首輪細則性審議,將向政府提交法案的問題清單。為打擊及規管「零團費」旅行團,法案建議禁止地接社就提供的服務收取低於成本價格。委員會主席陳澤武、秘書林倫偉表示,委員會希望政府說明如何認定成本價格,以及低於多少為觸犯法律。

陳澤武、林倫偉會後總結表示,法案新引入旅行社與導遊、顧客、團員和第三人的關係條文,包括禁止旅行社向導遊收取利益和向顧客或團員收取額外款項,以及顧客可將合同讓與第三人,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但需要最遲於預訂出發日之前至少三個工作日通知旅行社,而屬於長途海上或空中旅程,則增至五個工作日。陳澤武稱,委員會關注是否需要大家協商,若毋須經旅行社同意會否不利旅行社。

法案建議顧客可隨時解除合同條文,而旅行社須返還顧客已繳付的款項,但可扣除因開始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而產生的合理負擔,尤其因作出預訂已不能取消而產生的負擔,以及金額不超過顧客已繳總額百分之十五的已提供服務費。有委員關注會否對旅行社不公道,以及希望政府解釋返還費用的具體計算方式。

當局擬修法允許顧客可將合同讓與第三人,毋須取得旅行社同意,但二常會關注若毋須經旅行社同意會否不利旅行社。 (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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