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幣國際化進程再迎新舉措。中國人民銀行正式發布《關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有關事宜的通知(徵求意見稿)》(下稱《通知》),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旨在支持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開展跨境融資,進一步拓展人民幣離岸市場,並完善跨境資本流動的宏觀審慎管理框架。
根據文件,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是指境內銀行與境外機構間,以人民幣資金融通為核心的融入與融出業務,包括帳戶融資、債券回購及其他實質債權債務關係的融資,但不包含投資或買入同業存單、債券等業務。自 2009 年相關業務陸續推出以來,已成為銀行層面向離岸市場提供人民幣流動性、推動跨境使用的重要管道。隨著市場需求發展,商業銀行亦創設出部分新型產品,逐漸形成多樣化模式。
央行在起草說明中表示,設計新規的目標在於引導銀行樹立「風險中性」理念,並將業務規模與資本水平、資金實力掛鉤,做到「有多大能力做多大業務」,同時保留充分的發展空間。
不同銀行設不同公式
《通知》對不同類型銀行設置了融出上限。對境內中資銀行而言,跨境同業融資淨融出餘額上限計算公式為:一級資本淨額×風險管理因子×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對境內外資銀行,則取一級資本淨額(境內分行營運資本)或人民幣各項存款上年末餘額孰高值,再乘以相同參數。風險管理因子初始值為 0.06,宏觀審慎調節參數則設為一。
文件規定,境內銀行對境外機構淨融出人民幣資金,不得超過該上限。當餘額達到上限80%時,銀行須啟動內部預警提示機制,以防風險累積。
此外,《通知》引入逆周期調節設計,央行可依形勢調整參數,並可針對部分或全部銀行施行,以在金融波動時維護市場穩定。對於資本普遍有限的外資銀行,《通知》允許上限計算可選取資本或存款餘額,以便其發揮國際結算優勢,更好支持人民幣跨境使用。
跨境融資業務期限不超一年
根據《通知》,人民幣跨境同業融資業務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與境內同業市場的規範保持一致。但並非所有銀行均可參與,僅限境內依法設立且具備國際結算能力的銀行,包括中資銀行、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及外國銀行境內分行。至於農商行、農合行、農信社與村鎮銀行等涉外業務規模有限、風險管理能力不足的農村金融機構,將被排除在適用範圍之外,現有業務則自然到期。
人民幣離岸市場布局
近年來,央行持續拓展境外銀行獲取人民幣資金的渠道,逐步完善離岸流動性供給機制。除了跨境同業融資,主要措施還包括:透過香港金融管理局啟動貿易融資流動資金安排、允許境外機構經清算行參與境內市場的拆借、債券回購及外匯交易等。多元化的渠道正在形成,為人民幣國際化營造更穩定的基礎。
在2025 年下半年工作會議上,央行明確提出下一階段將「穩慎扎實推進人民幣國際化,發展離岸市場,推動形成穩定、期限齊全的流動性供給渠道」。此次《通知》徵求意見,正是上述戰略部署的重要落實步驟,外界預期最終版本出台後,將成為推動人民幣國際使用與資本市場開放的重要制度基石。 (編輯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