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本澳社會經濟持續發展,城市活動對自然生態與環境保護工作帶來日益嚴峻的挑戰。目前,本澳的環境法律體系仍以1991年頒佈的《環境綱要法》為基礎,雖然先後制定了《預防和控制環境噪音》及《限制提供塑膠袋》等法律,但在眾多環境範疇上,仍僅依靠行政法規、批示甚至指引進行管理,難以應對複雜多元的環境問題。
以光污染管理為例,環境保護局自2008年制訂《廣告招牌、建築物裝飾燈和戶外電子顯示屏光污染控制指引》以來,雖分別於2011 年、2014年及2023年作出更新,加入發光裝置可測量標準、收緊裝置開啟時間及生態保護區周邊控制等要求,但由於指引本身不具強制性,加上缺乏有效的後續監管機制,當出現光污染投訴時,當局大多以協調方式處理,實際成效有限。
此外,雖然上述指引已加入面向生態保護區的光源控制要求,但根據香港觀鳥會統籌的“全球黑臉琵鷺同步普查2025”數據,來澳度冬的黑臉琵鷺數量由2016年的61隻銳減至2025年的16隻,跌幅超過七成,情況令人憂慮。除持續優化指引內容外,更應加強與周邊企業協調,在現行指引建議的時段及期間外,進一步要求建築物外牆發光裝置降低亮度、採用更溫和的色溫、減少甚至避免使用閃爍效果,盡可能減低人工光源對候鳥棲息與遷徙的干擾。
放眼國內外,多地已就不同的環境管理範疇進行專項立法,形成制度化與法治化的治理模式,值得本澳借鏡。因此,特區政府應儘快檢視現行《環境綱要法》及相關指引的執行情況,研究將具備條件且影響深遠的領域,提升至法律層面進行規管。為職能部門提供清晰的法律依據與監管權限,提升環境治理效能。
長遠而言,當局在下一階段的環境保護規劃中,應明確訂定光污染的持續監測與評估機制,結合生態環境數據與居民投訴情況,動態調整管控措施,推動形成預防、監察、改善的閉環管理模式,切實減低光污染對環境與生態的影響,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的平衡,助力澳門邁向可持續發展。

立法會議員、社會服務者李良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