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會《選舉法》增多方申報機制

候選人參與社團福利活動須申報
23/02/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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候選人參與社團福利活動須申報
候選人參與社團福利活動須申報

第六立法會選舉將於今年9月舉行,選舉管理委員會昨(22)日於公共行政大樓進行第三次會議,討論新修訂選舉法的申報機制,候選人在競選活動期內舉辦涉及福利活動如餐飲、旅遊、派贈福利等,需事先申報,故意或漏報構成輕微違反,可被罰澳門幣10,000至10萬元。

唐曉峰表示,不論立法會參選者是故意或漏報相關活動,在法律上皆可構成輕微違反,可被罰款。(楊淑菁攝)

選管會主席唐曉峰會後稱,立法會參選組別之受託人在競選宣傳期間所進行的競選活動,包括活動內容、日期時間、地點等,皆需要由受託人事先向選管會申報;在選舉日前的第15日到選舉當日期間,若參選人屬社團、財團、委員會等其中一員,舉辦任何福利活動,活動相關資訊同樣需向選管會申報。

參選人在申報前一年曾擔任社團、財團等任一機關的職位,都要向選管會申報;而參選本人有意參加社團、財團等福利活動時,亦要事先知會選管會,所得申報資訊將載上選管會相關網站,廉政公署、選管會有權限派人到現場了解及視察,會否有構成賄選行徑。如果發現參選人確實沒有事先申報有關活動,不論是故意或漏填,在法律上皆可構成輕微違反,可被罰款。

唐曉峰稱,參選人或受託人可親臨選管會辦事處或以電子方式申報,但電子申報方式仍需再細則性討論及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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