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可處最初售價40%罰款

湖畔大廈經屋違法非自住用
03/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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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畔大廈經屋違法非自住用

經屋湖畔大廈第四座一單位,涉嫌將單位無償讓予他人居住,房屋局巡查時發現,已展開進一步調查工作。

房屋局稱,經濟房屋屬於澳門特區重要公共資源之一,為確保公共房屋資源得到合理運用,房屋局持續到各經屋作居住狀況巡查監管,首季已對3,472個單位進行家訪調查,並於上月(30)晚巡查時,發現湖畔大廈第四座一單位,涉嫌將單位無償讓予他人居住,現已展開進一步調查工作。

根據《經濟房屋法》第五條第一款之規定,經濟房屋單位僅用於預約買受人或所有人及其家團自住;倘將經屋單位作非居住用途,或以有償或無償方式將整個單位讓與他人居住,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10%至40%的罰款,若部分出租,科處相當於單位最初售價的5%至10%的罰款。上述所指的違法者必須在房屋局指定的期限內終止有關違法行為狀況,若不遵守,除每逾期一日加罰原罰款1%外,房屋局可解除買賣預約合同。

房屋局致力打擊經濟房屋違規情況,呼籲知情者透過電郵info@ihm.gov.mo,郵寄或親臨青洲沙梨頭北巷102號,或致電2859 4875對違規情況作出舉報,一旦發現,必定嚴肅處理並對違規個案執行處罰。

湖畔大廈一經屋單位業主涉違法讓他人居住,被房屋局人員巡查時發現。(房屋局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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