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檢察院「神秘顧問」關特首事?

呼何超明「老何」王顯娣地位超然
20/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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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何超明「老何」王顯娣地位超然

前檢察長何超明涉貪案審訊漸次進入關鍵階段,終審法院合議庭前、昨兩日重點審理何超明與檢察長辦公室「神秘顧問」王顯娣之間的關係,何超明被控與王顯娣以共犯方式,觸犯五項相當巨額詐騙罪、兩項巨額加重詐騙罪及一項公務上之侵佔使用罪,涉嫌詐騙420萬元薪酬及津貼;但這名稱呼何超明為「老何」的神秘女子,自案件於去年12月9日開審始,就從來沒有出現過。

在昨早庭審,更透露王顯娣無論入職條件及手續、薪酬起點、領取薪酬方式,以至公務上的特權,都備受檢控官質疑不符合公務員常規;更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被告之一的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昨日作供表示,王顯娣以外僱身份受聘,程序上需要特首認可,所以理論上應得到當時特首認同,何超明隨即辯稱,已就此事通知特首。

終審法院昨日續審何超明涉貪案件,法庭再次審訊有關何超明涉嫌聘用王顯娣詐騙薪酬一事上,合議庭主席岑浩輝指,應重點查證王顯娣任職期間是否有就顧問工作提供服務。證人之一的前檢察長辦公室主任黎建恩指,王顯娣當時的工作自己無權過問,而實際上只有何超明才有權對王的工作進行監管。

前檢察長何超明案中的王顯娣,身份撲朔迷離。(設計圖片)

何超明:聘王已通知特首

王顯娣分別於2005年至2006年期間以檢察長辦公室專家身份受聘,第二次則於2010年至2014年以檢察長辦公室顧問入職。黎建恩表示,兩次聘用都是何超明的指示,原因是王顯娣與內地有聯繫及英語程度良好,能勝任顧問的工作,於是檢察院再次進行聘請。

黎建恩又指,王顯娣並非以一般途徑受聘,她的所有履歷也由何超明提交,由於她第二次是以外僱合同形式受聘,是以合同需要行政長官批准,之後再向人力資源辦公室申請外僱合同獲批,所以理論上王顯娣的入職,應得到當時的行政長官認同。何超明聞言,馬上辯稱,已就此事通知特首。

廉政公署去年揭發何超明涉貪案,事件轟動兩岸四地。(資料圖片)

出糧方法與別不同

黎建恩又指,王顯娣入職後的事務均由何超明打點,何超明首先安排自己通知當時的司法輔助廳廳長周友青,負責王的假期紀錄及申請;另外,又要求以支票支付王顯娣的薪酬,支票上署名「WX 」代表王顯娣,黎建恩指,用英文代號是為了保密,簽妥支票後再交由人事財政廳職員,親手交給王顯娣,曾有幾次是王顯娣乘坐「奧迪」公務車抵達皇朝廣場樓下,在車內接收支票,這明顯有別於直接將款項存入職員戶口的一貫做法。

雖然較早前庭審曾指出,王顯娣並無與檢察院相關專業知識,但黎建因補充,王顯娣初次入職時薪俸點是750點(逾60,000元),介乎於處長與廳長之間,可能是以「實習生」身份工作的緣故,直至第二次入職才經何超明口頭通知薪俸點為900點(逾70,000多元),而在履歷薪酬一欄,是由何超明以筆手寫。

早前控罪指,司機曾使用公務車載送何超明與王顯娣,往王顯娣位於珠海華發新城的居所。 (互聯網圖片)

「實習生」權限高過檢察官?

庭上又指出,王顯娣在入職前三個月,已可以進入只供司法輔助廳主管人員查詢刑事案件俗稱「狐狸仔」的電腦程式賬戶。黎建恩回應指,可能王入職前已是檢察院的實習生,惟此說法立即遭到控方強烈質疑,為何一個實習生,竟然可以擁有連檢察官都沒有的權限?

另外,王顯娣與何超明之間的關係,再次被檢察官質疑,緣於王兩次入職檢察院,都是使用檢察院配備的同一號碼手機,事後證實該號碼手機,是何超明一台後備電話。再者,王長期使用檢察院一台「奧迪」公務車辦私事,同樣沒有得到合理解釋。

證人黎建恩昨早在庭上作供指出,王顯娣出糧是經由他人給她送遞支票,而她乘車在「皇朝廣場」樓下交收。( 互聯網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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