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駁回氹仔某一閒置土地批給上訴

根據新土地法規定宣告失效
28/09/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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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新土地法規定宣告失效

中級法院駁回了位於氹仔廣東大馬路一幅2,209平方米土地承批人提出的司法上訴。2015年行政長曾作出批示,以案中土地承批人未能在合同訂定的42個月利用期內完成土地利用,為此宣告批給失效。但承批人不服上訴,今日中院宣布駁回上訴。

中級法院的判決指出,根據新土地法規定,若土地未能在利用期內完成利用,當局之宣告批給失效屬強制性,雖然行政長官到最近才宣告批給失效,並非在合同不履行發生之後立即宣告,但這亦不能消除承批人未完成利用的不法性,也不能免除當局隨時作出失效宣告的義務,更不會將未完成利用的過錯轉移給當局,而承批人在利用期屆滿之後才提出延期的申請,當局也沒有義務審批。故此,中院宣告承批人上訴失敗,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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